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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倒塌致3人死亡!中天集团法人/项目负责人被处罚!塔吊现场负责人追究刑责!

来源:学慧通  |  浏览量:1241  |  发布时间:2020-07-01  |  专栏:考务信息
2020年3月13日11时12分左右,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一建筑工地发生塔吊倒塌事故,造成3死1受伤,在6月15日,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了调查报告。

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天建设集团,在此次事故中也受到了相应处罚!

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塔吊拆卸过程中,在塔吊过渡节与塔身未可靠连接的状态下,安装单位现场负责人指挥无资格作业人员违反塔式起重机操作手册及塔吊拆卸专项方案中的相关要求,操作塔吊进行了回转、变幅及吊运作业,致使爬升架受到附加倾覆力矩,造成爬升架杆件及连接部位失效,平衡臂、起重臂及回转总成等上部结构缺少支撑,失去平衡,整体翻转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


1.事故塔吊安装单位华信公司未能满足企业相应资质的条件,安全生产管理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作为事故塔吊产权、出租和安装拆卸单位,①公司技术负责人长期缺位,未能满足建筑企业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之规定;②公司技术负责人长期缺位,由资料员在自行编制的塔吊拆卸专项施工方案上代为签字,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③未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未配备专业技术负责人并定期进行巡查,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十三条之规定;④在塔吊拆卸时,对现场作业人员配备不到位、作业人员违反塔式起重机操作手册及塔吊拆卸专项方案进行作业、现场负责人违规指挥等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消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⑤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对新上岗作业人员李菲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二十五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2.事故塔吊承租使用单位中天集团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塔吊安装拆卸单位监督管理不力。

作为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又是塔吊承租使用单位,①未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项目负责人李健未按要求在岗履职的行为失察失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②事故塔吊拆卸作业时,项目负责人李健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履职,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③未认真审核塔吊安装单位制定的塔吊拆卸专项施工方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凌涛未按要求在拆卸现场旁站,并对塔吊拆卸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3.工程监理单位方正监理公司履行监理责任不到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监理。

作为项目监理单位,①未认真执行实施项目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实施细则,且事发时监理员李建民不在拆卸作业现场旁站,并对塔吊拆卸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监理工作不到位,违反《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②未认真审核塔吊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塔吊安装单位执行塔吊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③对工程总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李健未按要求在岗履职的行为,未下达整改通知,也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

4.建设单位龙禧房地产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发现的安全问题督促整改不力。

龙禧房地产公司未认真履行建设单位管理职责,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不力。对工程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对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李健未按要求在岗履职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5.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不力。

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对建筑领域尤其是危大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到位,对工程总承包单位中天集团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李健未按要求在岗履职、塔吊安装企业华信公司专业技术负责人长期缺位和华信公司未能满足建筑企业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等问题失察失管


人员处理

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免予责任追究人员

1、周祥祥,男,事发时17#事故塔吊司机,无塔吊司机资格证,违规操作,导致塔吊坍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2、李川,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履行现场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刘永夫,华信公司项目负责人,17#事故塔吊施工现场负责人,指挥作业人员违规操作,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三)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1、黄伦学,女,华信公司法定代表人,主持公司全面工作,督促、检查安全工作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建议由宁波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庄严,男,中天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工作职责,对项目负责人未按要求在岗履职的行为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建议由宁波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吴海良,男,方正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公司从业人员疏于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建议由宁波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张志德,男,龙禧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正确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未督促下属部门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安全生产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建议由宁波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对其它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姚志苏,男,原华信公司技术负责人,弄虚作假,长期出借资格证书,未实际在岗履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按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2、李健,男,中天集团公司项目负责人,东西盛ZH08-05-01地块项目(一标)项目经理,作为备案项目负责人,长期未按要求在岗履职,事故塔吊拆卸作业时,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履职。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建议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3、凌涛,男,中天集团公司员工,东西盛ZH08-05-01地块项目(一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在拆卸现场旁站,对塔吊拆卸过程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建议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4、李建民,男,方正监理公司员工,东西盛ZH08-05-01地块项目(一标)施工项目监理,未能正确实施项目监理规划和细则,且事发时不在拆卸作业现场旁站,对事故塔吊拆卸施工监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建议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五)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华信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公司员工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建议由宁波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中天集团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建议由宁波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方正监理公司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监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建议由宁波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龙禧房地产公司对工程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建议由宁波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以上事故责任单位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它行为,建议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

(六)给予政务处分及组织处理人员的建议

1、黄开聪,男,中共党员,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党委委员、四级调研员,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按照《宁波市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诫勉处理。

2、陈寒松,男,中共党员,镇海区建筑(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站长。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对工程总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未按要求在岗履职、塔吊安装单位的企业资质不符合要求等问题监管不到位;对危大工程安全监管不够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按照《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宁波市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3、曹正舸,男,中共党员,镇海区骆驼街道办事处总工会主席,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对辖区内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按照《宁波市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诫勉处理。

报告原文


2020年3月13日11时12分左右,位于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的东西盛ZH08-05-01地块项目(一标段)“郦城云邸”建筑工地发生17#塔吊倒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27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车俊,省委副书记、省长袁家军,省委副书记、市委书记郑栅洁,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冯飞,市委副书记、市长裘东耀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重视和加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同时要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工作,严肃责任追究,举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训,严防事故发生。沈敏副市长和市应急、住建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等工作。镇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协调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规定,经宁波市政府批准同意,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镇海区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聘请相关专家全程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询问人员、查阅资料、检验检测、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与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东西盛ZH08-05-01地块项目由宁波龙禧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禧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项目用地面积为8.6736万平方米,宗地用途为:住宅(适建多、高层住宅)。
(二)项目立项及批准情况
东西盛ZH08-05-01地块项目2019年3月1月取得镇海区发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