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要求:未按要求配备注安师罚5万,多项政策对配备要求从严,注安前景广阔!
来源:学慧通 | 浏览量:1684 | 发布时间:2021-04-30 | 专栏:考务信息
每年都有很多企业,因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符合要求被罚。如2020年北京某油气技术有限公司因未按国家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被罚款1万元。
天津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因未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被罚款3万元。
所以今天,安助教想重点跟大家聊聊各项政策对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要求。2020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修正草案中提到了对安全管理人员配置的要求:《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将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无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生产单位出现以上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目前,新疆、山东、江苏、湖北、宁夏、深圳、北京等地纷纷开始施行安全总监制度。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住所地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企业应当配备安全总监:
三) 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生产、储 存、运输、处置、使用危险物品的企业;2020年2月1日起,在全省建筑施工领域推行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
企业应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其中,高危行业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矿山、道路运输、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内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安全总监、注册安全工程师。湖北省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建立安全总监制度。
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含100人)的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企业和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等领域的企业以及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含300人)的其他企业应设安全总监;人数偏少、组织机构简单但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化工企业应当赋予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职责;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实行安全总监制度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的分管负责人,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从业人员总数超过3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从业人员总数超过100人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都应设安全总监要想成为安全总监,拥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是重要条件之一。
2020年4月,国务院安委会印发了《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提到要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团队:
企业要依法建立健全安全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力支持安全管理机构作,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企业要持续提升安全管理科学化、业化、规范化水平,建立安全技术团队。
到2021年底前,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通过自身培养和市场化机制全部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
《计划》中明确了2个专题实施方案、9个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部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中,也提到了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问题:
①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监管能力。根据本地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数量、规模等情况,配齐配强满足实际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2022年底前具有化工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达到在职人员的75%以上。②自2020年5月起,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现有人员应在2022年底前达到相应水平。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规定配备化工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
2.交通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加强基层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地方政府充实负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监管执法人员。
住建部2008年5月13日发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问题进行了规范,具体规定如下: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三条: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