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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每日一练答案解析(9.28)

来源:学慧通  |  浏览量:1828  |  发布时间:2021-09-29  |  专栏:考务信息

1.陈某承包经营电镀厂,未按照国家标准为电镀设备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导致两名工人作业时触电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陈某的行为构成( )

A.失职渎职罪

B.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C.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D.玩忽职守罪

答案:B

解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2.某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当场死亡5人,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李某未向有关部门报告,贻误了事故抢险救援的时机,又导致3人死亡,依据《刑法》及相关规定,对李某的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B.应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C.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D.应处以拘役

答案:C

解析:不报、谎报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某化工企业因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事故造成6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据《刑法》的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触犯的刑法罪名是( )

A.重大责任事故罪

B.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C.危险物品肇事罪

D.消防责任事故罪

答案:B

解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4.依据《刑法》的规定,由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发生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的,应处以有期徒刑( )

A.10年以上

B.7年以上

C.5年以上

D.3年以上

答案:C

解析: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5.某企业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一起15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涉嫌构成的罪名是( )

A.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B.重大责任事故罪

C.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玩忽职守罪

答案:A

解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6.某煤矿发生煤层着火,为保护采掘设备不受损害,总工程师刘某强令作业人员冒险进人巷道进行抢救,结果造成5人死亡。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刘某的违法情节属于特别恶劣,刘某应当被判处的刑罚是( )

A.3年以下有期徒刑

B.5年以下有期徒刑

C.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D.5年以上有期徒刑

答案:D

解析: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7.某技改煤矿生产矿长助理张某,在明知井下瓦斯传感器位置不当,不能准确检测瓦斯数据,安全生产存在重大隐患情况下,仍强行组织超过技改矿下井人数限制的大批工人下井作业,最终导致6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张某应予判处( )

A.3年以下有期徒刑

B.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C.5年以下有期徒刑

D.5年以上有期徒刑

答案:D

解析: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8.某矿井井下工人甲在工作时发现矿井通风设备出现故障,遂向当班副矿长乙报告。副矿长乙接到报告后立即安排维修工丙维修、维修工丙疏忽大意检修不到位即离开现场,副矿长乙也未做检查验收。矿井通风设备运行十几分钟后又发生故障,进而导致瓦斯聚集发生爆炸,造成21人死亡、1人重伤。依据《刑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对有关人员刑事责任追究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工人甲可能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B.副矿长乙可能触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C.维修工丙可能触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D.维修工丙可能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答案:C

解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电工、瓦斯检查工等人员。

 

9.根据《刑法》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情形中,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是()

A.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2人的

B.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重伤9人的

C.采用命令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D.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直接经济损失260万元的

答案:C

解析:《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干问一的解析》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①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③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10.某矿井井下工人在工作时发现矿井通风设备出现故障,遂向当班副矿长报告副矿长因急于下班回家,未及时安排人员维修,导致瓦斯聚集发生爆炸,造21人死亡、1人重伤。依据《刑法》的规定,副矿长的行为构成( )

A.重大责任事故罪

B.玩忽职守罪

C.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D.危险物品肇事罪

答案:C

解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