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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总监制度落地!具有中级职称、A证,可申报入库!

来源:学慧通  |  浏览量:1043  |  发布时间:2020-05-25  |  专栏:考务信息

5月7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的《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通知中提到:施工企业要全面配备安全总监,与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紧接着,5月11日,常州市住建局也发文了,决定在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全面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1、安全总监应满足以下条件,并经企业任命(任命书参见附件1):

(一)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

(二)具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A证)

2、关于申报:

即日起安全总监需在“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中申报入库上传企业任命书、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A证)需在“安全三类人员”中申报并经审核(安全总监申报操作路径详见附件2)。

安全总监申报操作路径:

河北

4月20日前,所有建企必须设安全总监!待遇要高于其他副总!

河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要求在2020年4月20日前,辖区内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实安全总监、安全督查员及安全包联制度。
企业安全总监制
1、在省内注册并取得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分支机构,要设置企业安全总监。
  • 其他施工企业及非法人施工单位也应参照执行。

2、安全总监为本单位副职级别,待遇要高于其他副职并单独发放岗位风险津贴。
3、任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 具有5年以上在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 通过本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A类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 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

  • 熟悉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熟悉国家和本省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文件;

  • 具有扎实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理论知识;

  • 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独立解决安全生产有关问题;

  • 具有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能够坚持原则,依法依规办事等。

项目安全督查员制
1、省内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应建立项目安全督查员委派制度,项目安全督查员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中选定派驻施工现场。
2、项目安全督查员人事关系应在企业层级管理,其工资、奖金、福利、保险等均由企业发放和购买,与工程项目脱钩
3、项目安全督查员的绩效奖金与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挂钩,人员待遇要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并单独发放岗位风险津贴。
安全项目包联制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机构人员对公司直管项目实行全员包联,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

其实,在近日发布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草案中,已提到安全总监制度或将纳入立法,“生产单位可以设置安全总监”这一内容尤其值得关注。

此外,关于施行“安全总监制”,已有多省市相继发文。

山东

 

2019年12月24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通知》。

《通知》明确:2020年2月1日起,在全省建筑施工领域推行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其中,安全总监为本单位副职级别,待遇要高于其他副职并单独发放岗位风险津贴。

此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江苏

江苏省安委会于3月16日印发《关于全面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明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加强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是《通知》的一大重点内容:企业应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其中,高危行业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矿山、道路运输、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内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安全总监、注册安全工程师

湖北

2019年8月29日,湖北省安委会发布《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明确了安全总监制度的实施范围,安全总监的任职条件、任免及待遇。

通知要求:湖北省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建立安全总监制度。

宁夏

2019年6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建厅印发《全区建筑施工领域推行安全总监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实施范围: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取得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应设置企业安全总监岗位。其下属的非法人施工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在100人以上的,也可参照《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在重点行业推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宁安办〔2018〕113号)中关于设置企业安全总监岗位的要求,设置非法人施工单位企业安全总监岗位。

此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在全区重点行业企业推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在全区重点行业企业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安全总监制度推行范围为: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含100人)的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企业和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等领域的企业以及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含300人)的其他企业应设安全总监;人数偏少、组织机构简单但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化工企业应当赋予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职责;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实行安全总监制度。

北京

2020年3月19日上午,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卞杰成主持召开座谈会,专题研究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的文件起草工作。

会议讨论了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总监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围绕实行安全总监制度最关键要解决的定位问题、职权问题、实施范围、法规依据、发文形式等5个焦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并达成一致意见。

下一步,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将组织专人负责,按照工作计划步骤,坚持走出去、请进来“开门”搞研究,深入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广泛收集汇总有关文件依据,充分吸收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成果,认真梳理参考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推动完成文件的起草印发工作。此次会议标志着本市正式启动《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起草工作

深圳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增设了安全总监制度:

第十一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的分管负责人,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通知全文:


关于在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全面推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

(常住建〔2020〕132号)

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各相关建筑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推动我市建筑工程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取得实效,根据《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号)及《关于全面强化落实我市建筑工程领域企业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常住建〔2020〕66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全面推行安全总监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总监任职条件

安全总监应满足以下条件,并经企业任命(任命书参见附件1):

(一)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

(二)具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A证)

二、安全总监申报

即日起,安全总监需在“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中申报入库上传企业任命书、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A证)需在“安全三类人员”中申报并经审核(安全总监申报操作路径详见附件2)。

三、工作要求

(一)建筑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省重点行业领域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81号)相关要求申报本企业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如发生变化,应于一个月内在“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中申请变更

(二)安全总监应依法履职尽责,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三)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含首次、延续)时,将核查安全总监配备情况,未按规定配备的,不予初审

各级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安全总监,应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总监配备、系统入库中遇到问题可咨询常州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联系人:顾光烈,联系电话:86021551。

附件:1-2下载.doc

1.安全总监任命书

2.安全总监申报操作路径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