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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安工证书是担任安全总监的条件之一,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来源:学慧通  |  浏览量:2329  |  发布时间:2021-04-02  |  专栏:考务信息

近日,新疆维吾尔组自治区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安全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担任企业安全总监应当具备的条件,具体内容整理如下,快一起来看看吧~


第九条 担任企业安全总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含高级安全工程师)并在本企业注册;
(二)熟悉设备设施、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有较高的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和管理水平;
(三)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勤奋敬业,勇于担当,顾全大局,有团队协作精神;
(四)熟悉安全管理体系,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善于沟通协调,能积极主动解决安全生产各类问题,科学果断处置突发事件;
(五)身体健康。

第十条 安全总监由企业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和本企业实际进行选拔、任免、管理和考核。企业分管生产经营的班子成员、总工程师不得兼任安全总监。

安全总监享受企业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同等的工作待遇和薪酬待遇。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通知原文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安全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现将《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安全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21〕17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统筹部署,及时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所辖区域建筑施工企业,严格按照《关于推行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通知》(新建质〔2020〕12号),督促企业积极设立安全总监和落实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各地要强化落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督导检查,将安全总监设立和履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内容,企业未按要求设立安全总监或者配备的安全总监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应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理,并对其进行动态评价考核。

三、各地要加强服务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对安全总监的管理,明确职责、加强培训、定期考核,切实有效化解风险隐患,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防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