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个部门如何合力开展危化品安全监管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本市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全面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近日,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编制印发了《北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管理)职责清单》。
《职责清单》共涉及27个政府部门和单位,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管理)职责清单
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编制《北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管理)职责清单》。
一、应急管理部门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工作。
(二)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三)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五)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六)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七)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承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工作。
(十一)接受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备案。
(十二)承担危险化学品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四)依法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公安机关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二)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三)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划定工作。
(六)承担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备案工作。
(七)接受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备案。
(八)负责接收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
(九)负责依法调查处理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事故。
三、市场监管部门
(一)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
(二)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三)负责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四)依据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特种设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生态环境部门
(一)依据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
(二)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三)接受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备案。
(四)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
五、交通部门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三)协助调查处理交通运输行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
(四)负责督促交通运输、机动车维修等行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六、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督促本行业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卫生健康部门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
(二)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三)负责督促卫生医疗机构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八、海关部门
(一)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九、邮政部门
(一)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十、经济信息化部门
(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要求。
(二)接受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备案。
(三)按照规定权限核准、备案本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四)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一、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一)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二)负责现状存量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周边的新建项目按照保持最小间距的安全规定,做好新建项目规划和土地利用相关工作。
(三)负责对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十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一)负责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工作。
(二)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三)负责督促建筑、物业管理等行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城市管理部门
(一)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不包括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保护工作。
(二)负责督促电力、环境卫生等行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消防救援机构
(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统一组织和指挥危险化学品单位火灾现场扑救工作。
十五、气象部门
(一)负责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二)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十六、发展改革部门
(一)按国家及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十七、教育部门
(一)负责督促教育系统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十八、体育部门
(一)负责督促体育行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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