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提出“三个必须”: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将第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让我们再看看以往的案例:简直令人惊诧!
不相信?
看看安全员的各种“不到位”
“不到位”案例1
江西应急管理发布:2020年8月4日上午10时10分左右,丰城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队、警务技能训练基地业务用房及剑南派出所新建项目施工工地,在拆除塔吊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重伤,1人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2人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专家现场勘查,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
1、拆卸工未按操作流程操作,违规拆除顶升套架与下支座连接销轴;
2、实际拆卸操作人员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
3、拆卸方案及安全技术交底无针对性;
4、施工单位安全员及监理单位安全员未在施工现场进行旁站监督
事故发生后,江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长等省领导立即作出批示指示,要求组织事故调查,查明原因,厘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酷暑炎热,进行高温室外作业时,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增高。江西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提出以下整改措施,并督促各地要举一反三,强化警示教育,认真落实这些整改措施,改进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安全员旁站?
什么存在危险的工作安全员都要旁站?
旁站的过来么?
问:按这个要求,一个工地需要配备多少安全员?
按住建部建质(2008)91号文,又有多少项目是按这个配备安全员的?
管生产的生产经理在那里?
管施工的施工员在那里?
“不到位”案例2
员工不系安全带高处坠落身亡,安全总监被判刑!
2019年8月23日,合肥一在建办公楼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2人死亡。近日,合肥应急管理局公布了事故调查报告。
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在拆卸起重机上回转时,在未用吊索吊住上回转情况下违规拆除连接螺栓;王海蟒未正确佩戴安全带,踩上已割断螺栓的上回转,失稳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建议追究刑责名单
1.黄元明,中建安徽分公司项目部安全总监,事发时在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未有效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王德产,北京某公司项目安全负责人,未安排专职安全员在施工现场监督,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到位”案例3
焊工作业引发火灾,安全员被刑拘
事后,该项目的安全员老张(化名)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刑拘10日凭什么?
借这个条幅,我要为背锅的安全同行们说句公道话:“拿扳手拧螺丝、拿铁锨锄土”的人有没有尽到安全责任?
第一,它表明了“安全是干出来的,不是管出来的。”只有“拿扳手拧螺丝,拿铁锨锄土”的那些动手干活的人真正重视安全,提高安全技能,增强安全意识了,企业才能实现真正的安全。安全管理人员不可能一刻不离地盯住现场作业的每个人,只靠安全管理人员检查督促、严盯死守是管不好安全的。
第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在这里我把这句话改为“管专业必须管安全。”管安全,说起来好像很简单,就像是知道“高处作业要挂安全带”这么简单。其实安全涉及生产过程的方方面面,电气作业、机械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脚手架作业、受限空间作业、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防火防爆、粉尘防爆、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等,一个安全员可能样样精通吗?
记得有人曾说:“有骨科专家、耳鼻喉科专家,但从来没有医生专家。”同样的,有电气专家,有机械专家,而没有谁敢说是自己是安全专家。所以,你是拧螺丝的,那你肯定比安全员更了解拧螺丝的安全风险;你是搞电气的,你肯定比安全员更知道电气设备哪里有缺陷、有什么风险,以及采取何种措施避免。
人的不安全行为很大程度上存在不可控风险。以上面的事故为例,在浇铸过程中,工人为加快铸造进度擅自调快铸造底座下降速度、错误操作调小了结晶器冷却水流量,结晶器中的铝液尚未结晶就被拉出,导致铝棒拉漏,铝液大量泄漏至冷却水井中,冷却水瞬间汽化,体积急剧膨胀产生爆炸。
擅自一词用的很有深意,什么是擅自?规程要求你不能这么做,你擅自做了。培训强调了不能这么做,你擅自做了。出了事故能怨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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