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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应急 |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解读

来源:学慧通  |  浏览量:933  |  发布时间:2022-08-05  |  专栏:考务信息



​厘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条例》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定了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
强化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但未明确规定综合监管的内容。


《条例》明确由应急管理部门履行综合监管职责,负责安全生产政策规划的起草、执法监督检查、依授权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并承担职责范围内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
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职责


《条例》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细化规定其明确安全生产监管内设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以及报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情况等职责。


3
细化规定了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职责

规定其承担制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职责。


4
明确了其他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提供支持和保障


5
明确了街道办事处、社区基层组织的安全管理职责


规定街道办事处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宣传教育培训等职责。



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


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解决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没人管”和“不会管”的问题,尤其是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问题。


1.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3.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保障职责,如要求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意识、知识和能力密切相关。《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撤职处分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为满足深圳市日益提高的城市安全发展要求,有必要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建立更严格的职业禁入标准。


1. 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除按照《安全生产法》实行职业禁入以外,终身不得在特区范围内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除按照《安全生产法》实行职业禁入以外,终身不得在特区范围内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2. 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也规定了职业禁入。


实践中,深圳市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在提供相关安全生产服务时,部分机构和从业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职业道德,恶性竞争,甚至弄虚作假,对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构成安全生产风险。为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监督管理,提高其违法成本,有必要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



拓展社会监督方式
《条例》将生产经营单位分为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分别提出不同要求的同时,还规定了不同的处罚金额。为强化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在《安全生产法》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加大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