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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征求意见稿)》

来源:学慧通  |  浏览量:2186  |  发布时间:2023-07-18  |  专栏:考务信息

关于公开征求强制性行业标准《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

起草背景与过程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监管工作,解决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及培训能力良莠不齐、培训走形式走过场等问题,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组织有关单位起草了强制性行业标准《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2022年第三批)的通知》(应急厅函〔2022〕322号),《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的修订计划编号为2022-AQ-14,项目周期18月,由TC288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和审查。

2022年4月,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组织召开了标准起草工作启动会议,成立了标准修订工作组,工作组明确各起草单位及人员职责,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制定标准工作计划,明确标准制定的基本要求、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等。

本标准由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牵头修订,应急管理部干部培训学院(应急管理部党校)、华北科技学院、中国矿业大学(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北京科技大学、中石油渤海钻探职工教育培训中心、中石化燕山石化教育培训中心参与标准的修订工作。

2022年5月至12月,工作组搜集研究了国内外关于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相关的管理规定和标准,对全国省、市两级333个应急管理部门以及638家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开展了线上调研。在调研基础上,工作组各起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了标准的修订工作,形成了标准草案。

2023年1月至6月工作组对标准草案开展内部研讨并组织专家会商,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初稿。在征求了部有关司局、32个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委业务司局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3年7月14日,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14日

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废止《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 8011-2016,实行本标准。

从征求意见稿内容来看,标准针对“三项岗位”的培训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征求意见稿)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AQ/T 8011—2016《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与AQ/T 8011—2016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见第1章,2016版第1章);

——删除了自主安全培训的术语和定义(见2016版2.3);

——增加了线上安全生产培训术语和定义(见3.3);

——增加了专职教师的术语和定义(见3.4);

——增加了兼职教师的术语和定义(见3.5);

——增加了管理人员的术语和定义(见3.6);

——修改了制度建设要求(见4.1.1,2016版3.1.2);

——增加了培训机构应急管理要求(见4.1.2);

——增加了培训机构办公和培训场地面积、消防等要求(见4.2);

——增加了每个培训行业或作业类别的教师要求(见4.3.1);

——增加了培训机构管理人员的要求(见4.3.2);

——修改了教训评估考核要求(见4.4.1,2016版3.1.4);

——增加了培训学时要求(见4.4.4);

——增加了线上安全生产培训的要求(见4.5);

——增加了培训场地考勤、录像等设备设施的要求(见4.6.1、4.6.2);

——增加了培训档案要求(见4.7);

——修改了特种作业专(兼)职教师的资格要求(见5.2,2016版3.5.4);

——增加了实际操作培训设备设施等要求(见5.4);

——增加了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等作业类别实操设备配备要求(见5.5);

——增加了对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的条件要求(见6)。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

本文件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2016年首次发布为AQ/T 8011—2016;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的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本文件适用于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除外),以及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自主开展上述培训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 55036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安全生产培训 safety training

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3.2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safety training institution

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3.3线上安全生产培训 online safety training

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安全生产培训活动。

3.4专职教师 full-time teachers

与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建立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专门从事培训教学或研究工作,具备安全生产培训类别应有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教学能力的教师。

3.5兼职教师 part-time teachers

与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由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临时或者短期聘请,从事培训教学或研究工作,具备安全生产培训类别应有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教学能力的教师。

3.6管理人员 managerial staff

与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建立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专门负责安全生产培训教学管理、线上安全生产培训平台管理及服务的人员。

4 通用要求

4.1培训制度要求

4.1.1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有健全的培训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岗位责任制、培训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培训教学评估、培训档案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安全和应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等。

4.1.2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编制符合GB/T 29639的火灾、踩踏、触电等类别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4.2 培训场所要求

4.2.1 应具备自有或签署3年及以上租用合同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培训场所,配备满足日常办公需要的办公设备设施;办公室应满足所有管理人员及专职教师工作需要,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 m2。

4.2.2 培训场所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应符合GB 55036和GB 55037等消防技术标准规定。

4.2.3 培训场所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被占用、堵塞、锁闭。

4.2.4 理论培训场地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的教室,满足同期60人及以上的培训需求,学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5 m2。

4.3 培训教师及管理人员要求

4.3.1 每个行业类别或作业类别应配备2名及以上具有相应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的培训教师。

4.3.2 应配备3名及以上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管理人员。

4.4 培训教学要求

4.4.1 建立完善的教学评估考核机制,教学评估考核包含培训内容、培训方式与方法、讲义与课件、培训效果等方面的评估指标。

4.4.2 具备满足相应行业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要求的正版教材、讲义与课件,并建立教材、讲义与课件定期更新、审核机制。

4.4.3 理论培训可采用线下、线上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实际操作培训不应采用线上培训方式。

4.4.4培训课程及学时应满足培训大纲的要求,线下培训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线上培训每学时不少于30分钟。线上培训学时不应超过相应培训大纲规定理论培训学时的60%。

4.5 线上安全生产培训要求

4.5.1 线上安全生产培训平台应具有国家域名注册证书或网络服务器服务协议。

4.5.2 线上培训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或高级职称,并在所授课程专业领域具有5年及以上实践经验。

4.5.3 使用自主开发线上安全生产培训平台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组织专家对线上培训课程进行评估。使用第三方线上安全生产培训平台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选择合法运营的平台,并签订协议,明确网络数据保密协议和安全责任,并对线上培训课程进行审核,对线上培训教学进行全程管理。

4.5.4 线上安全生产培训平台应具备但不限于以下功能:课程管理、实名注册、远程教学、交流互动、学习记录、学时证明、档案管理、查询统计、自动抓拍、人脸识别、屏蔽快进、防止多点登录、无操作锁屏,并如实记录学员培训学时。

4.6 设备设施配备要求

4.6.1 应配备具备学员身份信息录入以及识别功能的考勤设备。

4.6.2 应配备具有联网和存储功能的监控设备,对培训过程进行全覆盖监控并录像。

4.6.3 理论培训教室应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还应具有配套的学员培训后勤保障设施。

4.6.4 应配齐应急设备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建立管理台账,并定期检查、维护与保养,确保完好、可靠。

4.7 培训档案要求

4.7.1 培训学员的培训档案应实施一期一档管理,以纸质或电子档案的形式进行归档、存放和保管。档案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培训方案或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学员信息汇总、考勤记录、培训教材或课件、培训现场视频记录、培训质量评估记录和培训总结等。

4.7.2 保存纸质档案的机构应配备培训档案管理室,满足防火、防盗、防潮要求,使用面积、档案柜(架)数量应满足培训档案保存需求;保存电子档案的机构应保障电子档案可查询、可验证。

4.7.3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6年,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5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条件

5.1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满足4通用要求。

5.2 专(兼)职教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在所授课程专业领域具有5年及以上实践经验,且实际操作教师应取得过所授课程工种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其中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和高处作业每个作业类别至少配备1名专职教师。

5.3实际操作培训场地应满足实际操作培训需求,保证实际操作培训效果。

5.4 实际操作培训设备设施应为自有或签有租用合同租用3年及以上,数量应满足所开展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培训需求,配置应遵循贴近工作实际、安全可靠、符合人体工学设计等原则,功能应涵盖培训大纲要求的训练内容。

5.5 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等作业类别应配备真实的实操设备,其他作业类别至少配备实物仿真培训设备。

5.6 应建立实际操作培训设备管理台账,对设备设施定期检查、维护与保养,确保完好、可靠。

6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条件

6.1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满足4通用要求。

6.2 专(兼)职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与所授课程专业相匹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或高级职称,并在所授课程专业领域具有5年及以上实践经验。

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2022年第三批)的通知》(应急厅函〔2022〕322号),《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的修订计划编号为2022-AQ-14,项目周期18月,由TC288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和审查。

(二)起草小组人员组成及所在单位。

本标准由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牵头修订,应急管理部干部培训学院(应急管理部党校)、华北科技学院、中国矿业大学(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北京科技大学、中石油渤海钻探职工教育培训中心、中石化燕山石化教育培训中心参与标准的修订工作。

(三)主要起草过程。

1.成立工作组。2022年4月,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组织召开了标准起草工作启动会议,成立了标准修订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明确各起草单位及人员职责,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制定标准工作计划,明确标准制定的基本要求、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等。

2.收集资料及调研。2022年5月至12月,工作组搜集研究了国内外关于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相关的管理规定和标准,对全国省、市两级333个应急管理部门以及638家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开展了线上调研。在调研基础上,工作组各起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了标准的修订工作,形成了标准草案。

3.征求意见稿的编制。2023年1月至6月,工作组对标准草案开展内部研讨并组织专家会商,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初稿。在征求了部有关司局、32个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委业务司局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标准编制原则、主要技术内容及其确定依据

(一)标准编制原则。

根据国家标准化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要求,并充分借鉴正在修订的法律法规中前瞻性方向和思路,对标准进行修订,确保标准内容与相关要求保持一致,修订工作各环节程序符合规定。

本文件的制定起草遵循以下的基本原则。

1.适合性原则。

本标准的修订工作紧密结合国内当前安全生产培训现状及实际需求,规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软件、硬件以及管理要求,确保新修订的标准内容能落地。

2.科学性原则。

本标准的关键指标及技术内容,尽可能依据有关权威或可靠技术文件,或者实际调研的结果分析,使标准内容更加可靠。

3.规范性原则。

本标准在格式和文字表述方面严格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做到文件表述的一致性、协调性和易用性。

(二)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通用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条件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条件6个章节,主要技术内容如下:

1.范围。本章明确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即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除外),以及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章列出了本标准引用和参考的基础标准。

3.术语与定义。本章主要是对涉及本标准的名词术语进行了明确定义。

4.通用要求。本章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规章制度、培训场所、教师及管理人员、教学管理、线上培训、设备设施和培训档案等提出了要求。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条件。本章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培训机构提出了要求,在通用要求基础上增加了专(兼)职教师、实操场地和实操设备设施等方面应具备的具体条件。

6.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条件。本章对从事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培训机构提出了要求,在通用要求基础上增加了专(兼)职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三)标准修订变化及依据。

1.本标准修订为强制性标准,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旨在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除外),以及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2.本标准增加了线上安全生产培训的术语和定义,以及相关要求;另外为了明确教师和管理人员的条件,增加了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的术语和定义。

3.为了保证培训教学质量,本标准重点在以下7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完善了机构管理规章制度要求,增加了岗位责任制、培训教学管理、安全和应急管理等制度要求,进一步规范机构的运行,提高机构的应急处置能力。二是增加了教学评估考核要求,明确教学评估考核指标,引导机构提升培训质量。三是增加了线上安全生产培训的要求,明确了线上安全生产培训平台应具备的功能,保证学员在线学习的质量。四是修改了专(兼)职教师的要求,明确了线上培训教师、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教师的任职条件,保证培训教师具备应有的能力。五是增加了培训场地配备监控设备及培训全过程录像的要求,防止培训机构弄虚作假。六是增加了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等作业类别实操设备配备要求,保证实操培训质量。七是增加了档案管理的要求,明确了档案的内容,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证书有效期,明确了培训档案的保存时间。

三、试验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本标准施行后,能够规范安全生产培训市场,促进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良性发展和公平竞争。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和硬件设备设施得到保障,培训过程更规范,可以大大提升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从而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技能,减少“三违”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技术内容的对比情况

无。

五、以国际标准为基础的起草情况、是否合规引用或采用国际国外标准以及未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因

目前尚无针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的国际标准。

六、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标准水平的关系

(一)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关系。

本标准是《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力技术支撑。

本标准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无冲突。

(二)配套推荐性标准的制定情况。

无。

七、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及依据

无。

八、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及理由

一是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直接关系到参加培训人员的安全素质和技能,影响企业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依据《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第十条“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和《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对于依法需要强制实施的应急管理标准,应当制定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应当作为强制性标准。二是《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均对安全生产培训提出了严格要求,尤其是《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及相应的罚则,该标准调整为强制性标准,将为法规规章实施提供更有力的技术支撑和必要补充。三是“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审批取消后,基本从业规范缺失,培训市场趋于无序发展,培训质量难以保障,将该标准调整为强制性标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监管,做到放管结合。

九、标准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的过渡期建议及理由

本标准颁布后,一是需要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标准的宣贯,保证相关机构和部门了解标准要求;二是安全生产培训机构需要时间按照本标准完善机构的规章制度、设备设施和师资配备等条件。因此,建议本标准在颁布6个月后实施。

十、与实施标准有关的政策措施

(一)实施监督管理部门。

本标准实施监督的主体为县级及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该标准实施后,可为监管执法部门提供执法依据。新标准颁布实施后,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将本标准作为建设的依据,监督管理部门应将本标准作为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执法依据和执法规范。

(二)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依据等。

与实施和处罚违反本标准有关的部门规章主要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 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十一、是否需要对外通报的建议及理由

无。

十二、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废止《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 8011-2016,实行本标准。

十三、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

无。

十四、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目录

无。

十五、其他应予以说明的事项

无。

文章来源:安全科学与应急管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