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市安委办从各区县(市)查处的举报案件中选取并公布5起安全生产举报典型案例。
案例1: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
2023年3月,浏阳市金刚镇人民政府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金刚镇沙螺村有人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按照相关程序,浏阳市金刚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经查,3名犯罪嫌疑人购买烟花原材料,非法生产笛音哨响,并利用面包车等进行非法运输。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含药物的“哨响”药饼40余袋(160饼/袋,127个/饼)。因案件复杂,金刚镇人民政府依法上报浏阳市应急管理局和公安局联合办理。浏阳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对张某等人非法制造爆炸物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经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浏阳市公安局对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的张某等人执行逮捕,送湖南省浏阳市看守所羁押。案件由浏阳市人民法院进一步审理。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浏阳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浏阳市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于2023年6月给予举报人5万元奖励。
案例2:举报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
2023年4月,芙蓉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东湖街道韶光社区厂区某仓库违规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按照相关程序,芙蓉区应急管理局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经查,巫某龙违法在该仓库内存放危险化学品5吨(工业酒精、稀释剂),未按要求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规定,芙蓉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第七条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法追究责任。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芙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芙蓉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案例3: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
2023年3月,宁乡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宁乡市夏铎铺镇某工厂电焊工无证操作。按照相关程序,宁乡市应急管理局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经查,该厂一名现场焊接人员无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进行电焊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宁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万元。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宁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宁乡市应急管理局直管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于2023年4月给予举报人1500元奖励。
案例4: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023年7月,湖南湘江新区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项目工地油罐区未设置防雷防静电防渗漏等可靠安全措施。按照相关程序,湖南湘江新区应急管理局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经查,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工地设有一个20立方的柴油罐,用于公司内部工程车辆加油使用,罐内剩余约2吨柴油,油罐区未按要求设置防雷防静电防渗漏等可靠安全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湖南湘江新区应急管理局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该单位处罚款3.1万元。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湖南湘江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湘江新区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于2023年8月给予举报人4000元奖励。
案例5: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2022年5月,开福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开福区某制冷设备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相关程序,开福区应急管理局联合捞刀河街道办事处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经查,该单位存在储存大量制冷剂(二氟一氯甲烷R22,属危险化学品)与其他类空调维修配件混存,未配备泄露应急处理设备、通风装置、温控设备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的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开福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规定,对该经营单位处罚款3万元。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开福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开福区应急管理局直管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于2022年5月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来源:长沙应急管理
编辑: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宣传教育处、信息调度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