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和三类作业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山东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围绕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持假证上岗、证件过期未复审等违法行为,特别是针对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出重拳、零容忍,铁腕打击,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为教育警示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提高守法意识,规范从业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省应急厅公布2023 年度第十期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乐陵市应急局联合乐陵市公安局查办跨省 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构成行刑衔接案
2023年6月2日,乐陵市郑店镇坡刘村村民刘某在刷视频时,看到昵称为“焊工、电工咨询”的博主发布一条关于办理电焊工证的视频。刘某关注对方并互加微信进行咨询,对方称能办理正规焊工证,全国通用并可在国家网站查询,一个证916元,分期付款,先支付450元,拿证后再支付466元(含邮费16元)。6月26日,刘某将其身份证照片、个人正面照及住址通过微信发给对方,扫码支付450元。7月16日,刘某收到对方快递寄送的焊工证,扫码支付剩余466元。刘某收到的焊工证显示签发机关“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初领日期“2023-07-12”,正面印有二维码,通过扫描二维码访问网站能查询到该焊工证信息,但刘某登录“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微信公众号,查询不到该证信息,遂产生怀疑,于7月20日到乐陵市应急局咨询真伪,经查该证系假证。
乐陵市应急局对此线索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通过调查询问进一步锁定证据,确认违法事实,经局案审委集体讨论,认为该案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7月21日,乐陵市应急局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乐陵市公安局,乐陵市公安局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对“刘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乐陵市公安人员先后赴江苏、安徽等地全力侦办,并在当地公安部门配合下,查获捣毁制假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收缴制假工具及成品、半成品证件3000余件,关闭伪造的应急部“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微信公众号,封停假冒公众号、网站8个。据悉,该制假团伙利用网络、快递等制售电工、焊接与热切割、高处、制冷与空调、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操作证,销往全国多个省地,给安全生产埋下重大事故隐患。目前,乐陵市公安局已将该案移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青岛某机械有限公司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 操作证构成行刑衔接案
2023年5月15日,根据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青岛市城阳区应急局对青岛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企业从业人员田某胜、于某星、傅某涛、徐某涛、刘某5人于2022年7月13日取得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系假证。进一步调查发现,该企业主要从事金属托盘的生产、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等,因其在2022年7月准备承揽济南某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一个安装工程,对方要求必须具有10名以上持证焊接人员才能承揽该工程,而该企业当时仅有5名焊工。于是,时任总经理于某水经济南某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推荐,通过微信认识“林老师”,提供田某胜等5人的相关信息,办理了5个假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经调查,田某胜等5人并未使用假证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该企业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承揽安装工作的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青岛市城阳区应急局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该案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3年6月15日,青岛市城阳区应急局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侦办过程中。
潍坊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氯化岗位从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案
2023年3月8日,根据省应急厅《关于开展省级异地执法集中行动的通知》要求,由济宁市应急局执法人员组成的第5异地执法组会同潍坊市应急局,共同对潍坊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企业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生产销售甲醇、氢氯酸、异噻唑啉酮,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有氯化工艺。经查发现,因岗位调整,自2022年12月起至检查时,该企业氯化岗位员工闫某喜、闫某芳、李某民、马某华、孔某玲、邢某芳、苗某营、吕某8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氯化工艺作业)无证上岗作业。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潍坊市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等违法案
2023年3月30日,根据省应急厅《安全生产举报交办单》相关内容,临沂市应急局执法人员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执法检查。检查发现:1.作业现场杜某国、葛某波2人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现场查询发现2人无证。其中,葛某波为该企业员工,杜某国为另外一家机械企业的夜班电工(仅持有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因其白天无事,遂到该企业从事焊接作业;2.该企业现有从业人员35人,新进人员张某武、王某松、张某超、李某光、葛某波、刘某鹏6人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作业;3.该企业液化石油气瓶存放处可燃气体泄漏检测装置损坏。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临沂市应急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以及《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该企业作出处1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山东某铝业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等违法案
2023年9月12日,根据《滨州市危险作业专项异地执法集中行动工作方案》要求,滨州市第3异地执法组会同邹平市应急局,共同对山东某铝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1.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①企业焊工李某于2023年8月9日和9月11日两次进行焊接作业,经查李某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过期未复审;②企业电工赵某刚取得了低压电工证,但日常巡检中涉及高压作业)。2.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查监控发现该企业并未于2023年8月26日开展起重伤害事故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但有演练记录,演练记录造假)。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邹平市应急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该企业作出警告、并处4.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杨某来作出警告、并处0.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山东省应急管理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