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来源:学慧通 | 浏览量:328 | 发布时间:2025-12-03 | 专栏:考务信息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节选部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应急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部门规章,对煤矿、煤矿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应急管理部门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应急管理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安全监管职责,根据各自的监管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应急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并报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开展检查时,应当按照要求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管辖
第六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