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01567803
电话咨询
报班咨询
我的课程
我的题库
消息中心
在线反馈
在线客服系统

以案普法:主要负责人未履职,承担责任没商量!

来源:学慧通  |  浏览量:195  |  发布时间:2025-12-30  |  专栏:考务信息

考注安,跟小安,学习不迷路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1日,某生物燃料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5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某,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法定职责不到位,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致使本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处理结果

根据属地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行政执法部门对邱某某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共计21400元。

邱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2025年2月8日,行政执法部门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行政执法部门还依法对公司进行处罚。

专家评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本案中,根据属地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邱某某作为某生物燃料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本案中,邱某某作为某生物燃料公司主要负责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发生,造成1人死亡,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本期“应急普法”

您掌握了多少?

赶紧来自测吧

↓↓↓

知识点自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下列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的是(  )。

A.每日检查车间设备的运行状态  

B.直接指挥一线员工操作生产设备  

C.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