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没有去三楼上厕所,或者去上厕所前把电饭煲拔掉,可能这次火灾就不会发生。老板多次提醒我不要去车间烧饭,我没有听,我现在也很后悔,而且最后着火了,我也用不来灭火器。
12月4日,
在浙江省义乌市拘留所里,
杨某后悔不已,
因贪图一时方便,
付出了被行政拘留11日的惨痛代价。
杨某今年58岁,江西人,2014年到义乌打工至今,20多天前来到佛堂镇的一家日用品厂上班。
12月2日一大早,杨某拿着电饭煲到厂里四楼车间内烧稀饭,打算在车间直接吃完饭,早点开始干活。中途突然想上厕所,因四楼的厕所堆满了货物,杨某便去三楼上厕所。等他回来时,竟发现车间着火了。
“我大概走开五六分钟,回来看到的时候火已经有点大了,因为厂里都是塑料,所以烧起来很快,烟也很大,我很着急,但又不会用灭火器,就在四楼楼道里喊‘着火了’。”杨某回忆说,“后来,老板和同事赶过来了,火势越来越大,用了灭火器也没效果了,就马上报了警。”
6时13分,义乌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稠江消防救援站、佛堂小型消防站、佛堂专职消防队前往处置。所幸扑救及时,火灾仅烧毁了房屋装修及货物等,未造成人员伤亡。
火灾发生后,义乌市消防救援支队第一时间组织开展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认定起火原因是电饭煲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杨某因疏忽大意,构成了过失引起火灾的违法行为。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杨某行政拘留11日的处罚。
“这起火灾主要是由于工厂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安全素质薄弱造成的。一方面,生产车间是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的;另一方面,员工必须掌握一定的消防安全知识与技能。原先只是电饭煲电气线路故障起火,如果用灭火器扑救及时,完全可以避免这次小火成灾。”义乌市消防救援支队火调人员说。
近期企业厂房火警较为频繁,
冬季历来是火灾多发期,
广大企业负责人、企业员工,
要时刻绷紧消防安全这根“弦”,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火灾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