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津应急局处罚案例
2022年4月27日,天津市恩捷特工贸有限公司未设置安全总监,违反《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对其负责人邵晓杰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2日,天津天顺碱业有限公司未设置安全总监,违反《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对负责人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9日,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向天津三木化工销售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马某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为,未设置安全总监,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处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是不是自2021年9月新安法实施以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首罚?而且直接处罚的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本人,而不是企业,这应该是开创了处罚个人的先河?
无论如何,这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这是在发生事故严重后果之前的处罚,而且依据的是新安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七项法定职责)
三、安全总监如何设置
很多企业设置安全总监形同虚设,随便找一个副总就当作安全总监,这种在出现事故后该副总直接判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是国企再判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顶个判刑,死亡3人判刑6年,死亡3人以上14年的有期徒刑。如果未发生事故,那么该企业相当于未按照要求未设置安全总监,负责人依旧会被处罚,如果被处罚后发生事故直接算作情节特别恶劣,判刑加重!
安全总监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负责人,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
安全总监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向安全总监充分授权,主要包括:
1、表决权。参与安全生产相关会议、方案的审查;
2、停工权。阻止和纠正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的决定和行为,并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
3、处罚权。督查和纠正生产技术和组织管理运行中出现的危害安全行为,对事故开展调查处理,提出处罚意见;
4、考核权。组织对企业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绩效考核;
5、提名权。提名分支机构派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否决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行使“一票否决权”,生产经营单位在确定拟提拔重用、表彰奖励人选时,应当就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征求安全总监的意见。
企业安全总监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至少具备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具备丰富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不得由分管生产的副总担任,其履历的主要工作经历应为专职的安全管理工作。
熟悉安全生产业务,掌握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类安全技术标准。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善于沟通协调,能妥善解决各类安全生产问题,合理果断处置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