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要负责人问责条款
新《安全生产法》对于企业共有24条问责条款,即“24条问责”清单,其中有6条问责的法律责任条款直接是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如下:
1.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违法行为,见《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见《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见《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4.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违法行为,见《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主要负责人事故救援违法行为,见《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6.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违法行为,见《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归纳起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问责分三种情形:
一是未发生事故,但未履职的问责处罚。
即不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其中包括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违法行为和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违法行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发生事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是不履行职责,发生事故的问责处罚。
不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并且按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或者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按照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罚款数额进行处罚,最高可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待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以上两种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学慧通友情提示:以上内容是学慧通一级消防工程师频道为您整理的《速看!新安法对主要负责人的问责条款汇总!》,更多模拟试题、历年真题、高频考点、备考攻略请点击下面“免费下载”页面进行下载学习。 点击免费下载>>>一级消防工程师试题/考点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