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安全员,安全工作该如何做?
来源:学慧通 | 浏览量:855 | 发布时间:2022-07-27 | 专栏:考务信息
出了事故,安全员被追责判刑,这是很多同行朋友都极不愿看到的事情。常见的罪名之间有什么区别?安全工作者如何才能在工作中保护自己?今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与各位探讨一下。
2018年9月26日下午,冀州市某小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指挥员张某往塔吊所吊灰罐内装好灰后,将灰罐挂好,然后通知塔吊司机魏某吊起向11号楼运送。
当塔吊由南向北转动至地下车库施工现场上方时,灰罐突然坠落,砸在正在给地下车库拧钢筋的被害人刘某身上,刘某当场死亡。
事发后,工地安全员康某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塔吊司机魏某、指挥员张某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据了解,该起事故是由于事发塔吊的吊钩防脱钩装置被损坏,未能及时更换,以至于起吊时晃动脱钩发生事故。
实际上,日常生产过程中,吊钩防脱钩装置损坏的情况比比皆是。
更为可怕的是,这些防脱钩装置的损坏有不少是人为的。
通常,一些一线操作工认为把防脱钩装置拆除后,挂起重物时更为方便,于是就把防脱钩装置拆掉,殊不知,很多人正是丧命于此!!
该案中有两个罪名,安全员犯的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塔吊司机魏某、指挥员张某犯的是重大责任事故罪,两个罪名有何不同呢?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犯罪行为不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因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消除事故隐患;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因为违章作业。
2、适用对象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更多地适用于安全管理等管理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更多地适用于受管理的一线操作工等人员。我们来看下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的要求: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安全工作者应当掌握并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从他人的案例中吸取教训;并对照《安全生产法》的职责要求做好本职工作,加强安全监督管理,保留好可追溯的书面记录,以免自己重蹈他人覆辙。
安全员的职责是保护他人,但更重要的是先保护好自己。正所谓:
安全,不是安全员一个人的责任!
每当一有事故,几乎人人都有的惯性思维:安全出问题了。要么是安全管理不到位,要么是安全评价不到位、要么是安全监督不到位.....事故影响越大,舆论焦点越集中,安全监督、安全管理、安全评价人员越是百口莫辩。再加上不明真相的媒体口诛笔伐,吃瓜群众的激情围观。有时候连安全人自己都泪眼汪汪、心存愧疚的认错道歉、缴械投降了。可是,我不得不告诉大家,我们真的上了所谓“安全”的大当。总以为事故的对立面是安全,用简单的线性思维来替代事故背后超复杂的社会协作和人性博弈。之所以走入这个误区,是源于大众普遍对安全的认知过于肤浅。所有的事故都可以叫安全事故,但所有的问题其实不都是安全问题。如果是产品质量差,也许是财务部门批准的安全预算不足,导致只能采购便宜的产品;如果是产品设计缺陷,也许是供应商管理部门的采购标准或验收不严格;如果属于超负荷运转,也许是生产管理部门未制定合理的生产计划并严格执行;如果由于维护保养不当,也许是设备管理部门的维修保养计划失效或维修保养人员技能不足.....可我们却自作聪明,通通将其归纳为安全问题,谓之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如果是经验不足,也许是人力资源部门未开展岗位能力需求评价或者招聘把关不严;如果是知识储备不足,也许是培训部门未根据岗位制定合理的培训计划或者培训实施效果不佳;如果是思想情绪异常,也许是企业宣传或文化部门与员工沟通的频度和深度不够,未及时发现员工心理问题并疏导;如果是执行力不强,也许是上级主管的领导力弱、监督不严格或者绩效考核流于形式.....然而,我们再次自以为是,恨不能将这些问题都与安全挂钩,称之为“人的不安全行为”。
“安全,是企业管理的综合反映,也是检验企业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尺。”企业的每一名员工、每一个生产任务、每一项经营活动,都与安全息息相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