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修订以来,对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但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亟须认真总结近年来安全生产领域的实践经验和事故教训,不断健全安全生产法治体系,依法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2021年6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措施,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等。因此,为有效衔接上位法,贵州省人大决定对《条例》作出修订。
条例修正案第一条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建立健全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体系,并增加了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
一方面,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另一方面,细化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增加“可以通过举报奖励基金等,对举报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根据规定予以奖励。”
坚持以人为本,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职责,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细化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条件,增加建立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坚持“三同时”原则等。
进一步细化贵州省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和其他主管部门职责,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加强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对行政处罚权的授权、委托作出规定,提高基层的执法能力。
明确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发生事故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的,及时启动约谈程序,对有关负责人进行提醒、告诫并督促整改。明确就安全生产领域开展公益诉讼,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水平。增加人大监督规定,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监督。
明确事故调查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相关要求,对提级调查、挂牌督办作出规定。对全面履行了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的,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此外,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和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从严设置法律责任。同时,注重维护市场主体活力,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以安全促发展、以发展保安全,实现安全与发展良性循环,依法保障安全生产工作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