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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手”屡次被罚,安全生产职责你履行了吗?

来源:学慧通  |  浏览量:661  |  发布时间:2022-08-24  |  专栏:考务信息



​安全生产,意识是关键。抓好安全生产,关键在于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落实,关键在于企业一把手重视不重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意识直接决定了一个企业整体的安全管理水平。

7月22日市政府召开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陈吉宁强调,要以党的二十大服务保障为主线,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全力保障首都安全稳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领导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层层传导压力,完善制度机制。“一把手”要主动研究问题,多深入一线开展“四不两直”检查,善于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着力推动解决问题,以实际工作体现责任担当。


近期

全国多地通报

企业主要负责人

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案件

必须引以为戒

1

罚款2万元!

近日,烟台市应急管理局黄渤海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一家机械加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时,通过调阅相关档案资料、查看车间生产现场和询问一线员工等方式,发现企业存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缺少(电焊工、注塑工等)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等问题。未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表现。

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对企业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依法立案调查。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相关规定,参考《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烟台市应急管理局黄渤海新区分局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

罚款3.1万元!

2022年6月28日,浙江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对浙江富泽法兰管件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责令其限期完成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周某某作为浙江富泽法兰管件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其行为系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7月28日,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周某某作出罚款3.1万元的行政处罚。


3

罚款3.5万元!

2022年4月27日,浙江温州市苍南县应急管理局对温州三和泰家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温某某作为温州三和泰家具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其行为系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6月10日,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温某某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4

罚款5万元!

2022年3月2日,浙江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杭州神弓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配电箱、配电柜周边堆放可燃杂物;3号车间第三层北面的疏散楼梯间安全出口锁闭;1号车间第二层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堆放货物,严重影响人员疏散;2号车间生产作业场所和员工宿舍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等多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检查还发现2021年12月8日余杭区消防救援大队已对上述部分隐患进行了查处,但企业一直未整改。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立即着手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高某作为杭州神弓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长期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督促落实整改,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系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5月6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高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定期组织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依法不需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小型、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组织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组织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七)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小型、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可以制定综合性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从事危险作业或者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制定专项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来源:应急知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