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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应急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已于3月1日起实施

来源:学慧通  |  浏览量:617  |  发布时间:2022-08-25  |  专栏:考务信息


安全生产 一法一条例








































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16年修订以来,对依法加强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完善、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保障能力不足等问题。因此,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及时对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予以全面修订十分必要。”山东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张琳说。



一定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设安全总监

《条例》突出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编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并严格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总监。

《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并将其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当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应当明确本单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条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规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制度,对风险点排查、风险评价、风险等级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对事故隐患进行定期排查或者专项排查等内容进行补充细化。”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仲泉介绍,《条例》还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对常驻协作单位管理职责,强化安全审查和经常性检查。



完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进行巡查。巡查结果作为有关负责人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应当完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等情形的,及时启动约谈程序,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提醒、告诫并督促整改。

《条例》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并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事故隐患提示标志,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对相关场所、设备、设施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条例》还明确规定监督检查不得干预正常生产经营和作业活动,并明确了可以适当减少安全生产检查频次的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在规定时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在安全生产检查中未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适当减少对其安全生产检查的频次。



细化量化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时间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面,《条例》规定了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事故应急救援、提级调查等内容,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根据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储备库。

“《条例》突出强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细化、量化报告时间,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必须一小时内报告;特殊情况下,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报告;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政府应当30分钟内直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王仲泉介绍,《条例》还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调查组的组成、调查报告结论、违法犯罪线索转送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

来源:应急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