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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双罚典型案例:企业忽视安全管理而导致的各种违法行为

来源:学慧通  |  浏览量:435  |  发布时间:2023-08-18  |  专栏:考务信息

应急管理部公布2023年第二批“一案双罚”典型执法案例



为进一步引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有效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督促警示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切实提高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应急管理部近日公布2023年第二批“一案双罚”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


2023年6月30日,江苏省常州市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某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粉尘清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及时清理生产现场木粉尘,致使生产车间积尘严重。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并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调查中还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普某某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225万元罚款。



案例二


2023年5月30日,江苏省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州区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对处理污水的槽罐、地下沉淀池等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建立安全管理台账。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32万元罚款;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孟某某处人民币0.77万元罚款。


案例三


2023年7月28日,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门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陈某某等4人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江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4万元罚款。调查中还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祝某某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


案例四


2023年5月9日,福建省莆田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莆田市某工贸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所属闲置厂房通过签订租赁合同方式出租给多家单位,出租方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莆田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某处人民币0.3万元罚款。



案例五


2023年6月16日,江西省南昌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电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南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4万元罚款;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某处人民币0.85万元罚款。



案例六


2023年6月2日,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菏泽某服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一楼东侧应急疏散出口,在生产期间锁闭不能正常开启。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定陶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某处人民币0.5万元罚款。


案例七


2023年5月10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临沂某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加油站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加油站站房正在进行施工改造,涉及电焊、切割、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活动,正在现场作业的王某等3人均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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