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公布了《辽宁阜新弘霖矿业(集团)有限公司“6·27”瞒报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6月27日,辽宁省阜新弘霖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霖煤矿)发生一起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7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483.3万元。事故发生后,弘霖煤矿隐瞒未报,后被阜新市委、市政府组织核查。
调查认定,阜新弘霖矿业(集团)有限公司“6·27”瞒报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是一起超层越界违法开采、隐藏作业区域逃避监管、不按规定采取瓦斯治理措施、冒险蛮干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且蓄意瞒报。
不止瞒报一起!
调查报告显示,截止2023年7月31日,已经核实弘霖煤矿盗采煤炭32866吨,查实该煤矿另外3起共造成7人死亡、1人受伤的瞒报事故:
2006年3月15日,立斜大巷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般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2人死亡;
2012年1月13日,南翼06采煤工作面发生较大顶板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
2019年4月26日,北翼第六部带式输送机机头处,违章作业引发一般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
关于其他盗采资源和瞒报事故举报线索仍在调查核实之中。
事故直接原因
弘霖煤矿违法超深越界开采至地质条件复杂区域,煤层具有突出危险性,突出防治措施不到位,综掘机割煤扰动引起煤体失稳,造成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当班共入井169人,其中:合法生产区域102人,隐藏作业区域67人。隐藏作业区域:N3306采煤工作面有采煤队25人、综维队7人,N4306运输顺槽材料道掘进工作面有掘进队17人,N4306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有准备队14人,井下带班矿领导1人,瓦检员3人。
N4306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示意图
6月27日15时30分许,准备队召开班前会,当班出勤17人,队长范凯(白班)主持,副队长张建华安排工作,戴春海、郭明亮、矫万滨、刘海刚分别为1号至4号带式输送机司机,王立柱为电工,贾吉全、袁立国负责外围运料和干零活,张建华带领郝学权、梁立新、黄起江、崔长志、苏荣祥、王志成6人在工作面支护和掘进,王志成为综掘机司机。另有3人不在此区域作业:李春武负责地面看库房,孟凡奎调往南翼开绞车,李荣锋调往主斜井车场从事文明生产。
15时50分,张建华等14人入井。
16时30分许,作业人员相继到达各自工作岗位,先期到达工作面的带班矿领导薛金有安排补打顶板锚索和两帮锚杆。
张建华带领6名工人按照薛金有要求完成上述作业后,18时许,王志成操作综掘机开始掘进,18时30分许,完成一个掘进循环后,张建华等人开始支护顶帮,薛金有离开工作面去其他地点巡查。
约1小时后,薛金有在通往北翼运输下山第五部带式输送机溜煤眼处接到郭明亮报告:“听到了响声,看到黑烟,回顺出事了”。
遇难者分布情况示意图
瞒报事故经过
1.秘密商议瞒报经过
6月27日19时59分,值班调度员李洪新通过调度室值班手机向法定代表人王立强报告井下发生事故;20时55分,王立强向董事长蹇玉忠电话报告发生事故,两人电话商定“先不上报事故”。
遇难者升井前,安全矿长周宝胜提示王立强是否切断副斜井井口监控视频电源,王立强同意并安排其负责处理此事。
6月28日12时30分许,事故遇难者遗体全部升井后,蹇玉忠与王立强在弘霖煤矿浴池内商议,决定隐瞒不报事故。
随后,二人召集崔连臣等管理人员开会商议瞒报事故、秘密处置遗体事宜,指使信息中心技术主管马超等人删除矿区、井下监控视频及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有关人员信息,要求统一口径隐瞒超深越界开采行为。
6月29日至7月3日,王立强每天都在早会强调瞒报事故要求。
7月4日22时许,召开了最后一次瞒报事故会议。
2.秘密协商赔偿经过
6月29日至7月1日,崔连臣受蹇玉忠指使,安排李革、周宝胜、赵志、高明、任晓东、吕培然、肖永胜7人分别与7名遇难者家属联系对接,协商赔偿及遗体处置事宜,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协议,以现金方式支付每家162万元至187万元不等的赔偿金(总金额为1239万元),不报告事故,秘密转运火化遇难者遗体。同时,安排人员联系7名住院伤者,协商医疗救治及赔偿事宜。
3.秘密开具死亡证明经过
6月28日,崔连臣联系阜新市创伤急救医院副院长王锦山,商定开具遇难者郝学权和张建华死亡医学证明事宜,弘霖煤矿供应科科长杨微带遇难者家属到医院开具了2人的死亡医学证明。
6月30日,蹇玉忠通过其朋友郑楠联系新邱区街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王福元,商定开具遇难者崔长志和苏荣祥死亡医学证明事宜,助理医师王孔玲开具了2人的死亡医学证明。
7月1日,崔连臣通过太平区红树街道卫生服务中心退休人员曹明协调该单位医务科主任杨晓扬、助理医师范建丽开具了遇难者王志成的死亡医学证明。
7月2日,蹇玉忠联系海州区王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赵菲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事宜,该单位办公室主任葛红艳分两次开具了遇难者黄起江、梁立新的死亡医学证明。
4.秘密处置遗体经过
6月28日8时30分至12时30分,救援人员分3组将7具遇难者遗体运送升井。保卫科科长敖志强组织人员将遇难者遗体分别运送至阜蒙县安泰殡仪馆(3具)、阜蒙县永安殡仪馆(2具)、清河门区安然殡仪馆(2具)暂存。因遗体火化手续不全,3家殡仪馆均拒绝火化。
6月30日,蹇玉忠、郑楠、崔连臣分别与内蒙古库伦旗永安殡仪馆法人彭秀彦多次沟通转运、火化遇难者遗体事宜。
7月2日7时40分至7月3日8时,彭秀彦安排2台车辆分3批将7具遇难者遗体由阜蒙县安泰殡仪馆、阜蒙县永安殡仪馆、清河门区安然殡仪馆转运至内蒙古库伦旗永安殡仪馆并火化,期间均有遇难者家属陪同。
弘霖煤矿存在的主要问题
1.超深越界至危险区作业。发生事故的N4306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迎头超过采矿许可的下限标高52.6m,进入火成岩侵入区,煤层瓦斯含量高,超深越界违法区域未按规定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瓦斯地质情况不明。
2.未形成采区系统违法生产。隐藏作业区域未按规定形成采掘、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违法组织采掘作业。N4306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在N3306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开口施工,掘进与回采同时作业,相互占用安全出口;水仓没有设在该区域最低点,N3306采煤工作面部分区域低于水仓标高。
3.蓄意逃避政府部门监管。采用假密闭、假图纸、假数据、假记录等手段隐瞒越界开采,进入隐藏作业区域人员不携带标识卡,蓄意逃避政府部门监管。
4.瓦斯治理不到位。N4306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瓦斯治理措施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等相关规定,未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也未按作业规程施工,钻孔控制范围存在盲区。
5.冒险组织作业。在N4306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出现打钻喷孔动力现象、煤钻屑瓦斯解析指标异常的情况下,没有强化防突措施,瓦斯抽采钻孔未施工到位,事故当班未开展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冒险组织掘进。
6.蓄意瞒报事故。事故发生后,不按规定报告,采取构筑密闭封闭事故地点、删除监控视频及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数据、销毁相关记录、给遇难者家属高额赔偿、请托医疗机构出具虚假死亡医学证明、跨省转运火化遗体及串供等方式蓄意瞒报事故。
对90名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共对90名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6·27”瞒报事故追究责任84人,其中: 司法机关已对32人采取强制措施,包括弘霖煤矿董事长、矿长、总工程师、党委书记等人;事故调查组建议对35名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交由阜新市委、市政府依法依规处理17人。
事故调查组对其他3起瞒报事故的11名责任人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其中: 1人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建议司法机关对4人立案查处;3人建议给予党纪处分(金长军、王子宁对“6·27”瞒报事故负有责任,并案处理);蹇玉忠、李革、崔连臣涉嫌多次组织、参与瞒报事故,与“6·27”瞒报事故并案处理。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还发现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督管理二处处长李波、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监察执法三处处长李雪青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纪委监委已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迟报瞒报事故决不能容忍
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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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十六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向煤矿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时,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隐瞒本煤矿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
第四十五条 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十四条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涉及人员死亡的矿山瞒报、谎报事故举报信息后,应当及时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核查属实的,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
文章来源:应急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