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和《四川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纳入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三条 四川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全省统一命题、全省统一组织考试的制度。
应急管理厅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承担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公共科目和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类别专业科目考试的命审题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分别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承担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专业科目考试的命审题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会同应急管理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确定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四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实务》2个科目。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公共科目,《安全生产实务》为专业科目。
《安全生产实务》科目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和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考生可根据报考条件和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五条 全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应急管理厅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考试时间为2小时,《安全生产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2.5小时。如采用电子化考试,各科目考试时间可酌情缩短。
第六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在四川省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四川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已取得四川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对应专业科目的《安全生产实务》,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变更专业类别等事项的依据。
第八条 符合四川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凭有关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第九条 应急管理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人员的资格核查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的机构分别负责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人员的资格核查工作;应急管理厅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人员的资格核查工作。
四川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资格核查贯穿考试全过程。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相分离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阅卷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管理部门和考务实施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二条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工作规定的,要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应急管理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