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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印发:《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最新解读

来源:学慧通  |  浏览量:404  |  发布时间:2023-12-13  |  专栏:考务信息

近日,应急管理部印发《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规定》)。为便于理解和落实《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规定》修订的背景和总体考虑是什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工作,有效遏制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发生,应急管理部在梳理分析近年来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典型事故、科学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对2013年实施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期间分别征求了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经过认真研究、反复修改完善,形成《规定》。总体有三个方面考虑:

一是落实《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理。《暂行规定》施行十年以来,对规范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防范遏制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安全生产法》修改后,有关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以及规范作业发包安全管理等要求需要在新修订的《规定》中进一步予以落实。同时,依据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要求,对法律责任进行调整。

二是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突出关键环节管理。近年来,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时有发生,多是一人遇险、多人遇难,容易造成较大事故。经过认真分析2013年以来的较大事故,从事故类型看,中毒和窒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占事故总量的96.8%和96.9%。从危险因素看,主要是硫化氢、一氧化碳、氮气、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从发生部位看,污水处理系统和窑炉、槽罐等设备设施相关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占事故总量的71.5%和73.7%;从伤亡扩大原因看,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盲目施救相关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占事故总量的87.4%和86.8%。有限空间作业在事故类型、作业环节、危险因素、发生部位、伤亡扩大原因等方面都比较集中。《规定》针对这些需要重点解决的突出问题,对《暂行规定》中一般性、原则性要求进行了全面修订,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关键环节风险防控,切实提高防范和遏制事故的有效性。

三是总结专家指导服务成果,进一步固化典型经验做法。针对有限空间事故企业普遍存在的“无知无畏”违规作业和“前赴后继”盲目施救等突出问题,今年应急管理部再次组织专家组对全国12个造纸、印染等企业聚集的重点县开展了专家指导服务,推动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模式,对185个省级重点县开展帮扶指导,排查整改问题隐患6.5万余项,对防范遏制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探索推动的物理隔离、挂牌上锁等措施办法在各地实施中取得了良好成效,这些措施办法在《规定》中固化为通用性要求。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规定》修订后,在责任落实上更加明确,关键环节管理上更加清晰,监督检查重点上更加突出,主要突出了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要求企业必须配备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规定》要求工贸企业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护人员,专门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监护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能够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

作业前监护人员负责解除有限空间物理隔离措施,对通风、检测等各项风险管控措施进行检查,并确认防护用品能够正常使用且作业现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作业中监护人员要全程进行监护,与作业人员保持实时联络,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或者进入有限空间参与作业。

发现异常情况时,监护人员要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制止未做好安全措施盲目施救。

监护人员是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关键人”和“明白人”,通过发挥监护人员的专业作用,能够在规范作业程序、有效预防事故,特别是防止伤亡扩大方面起到关键的作用。

二是突出作业审批、应急处置等关键环节安全管理。《规定》系统完善了作业审批、发包管理、专题培训、应急演练等关键环节的基础管理要求,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规定》要求工贸企业应当根据安全风险大小,明确审批要求。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要求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由于相当一部分有限空间较大事故涉及外委外包,为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对于发包作业的,企业要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对现场作业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承包单位有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防止“一包了之”。应急演练方面,更加突出现场处置的重要性,明确企业要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同时,突出警示标志、隔离措施、防护装备、作业程序等现场安全管理要求。强调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要设置警示标志,采取上锁、隔离栏、防护网等物理隔离措施,防止人员未经审批进入。要求企业配备符合标准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机械通风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并定期检测确保正常使用。严格落实“先通风、再监测、后作业”程序,作业过程中,应当持续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作业中断的,应当重新通风、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三是突出高风险有限空间监督管理。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风险的有限空间,容易造成较大事故发生,需要督促企业落实各项风险防控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工贸企业有限空间重点监管目录将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根据事故等情况适时更新调整。同时,《规定》强调要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督促基层监管执法人员和相关企业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

三、工贸企业应该重点从哪些方面,落实《规定》要求?

工贸企业量大面广,多数都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包括地下有限空间、地上有限空间和密闭设备,涉及急性中毒、缺氧窒息等多种安全风险,危险有害因素非常复杂。落实好《规定》要求,有效防控有限空间作业风险,企业应当重点做好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落实安全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应当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能够各负其责。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护人员,并能够正确使用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应急救援等用品装备。

二是加强基础管理。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对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有限空间作业知识和技能。企业应当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确保一旦有人遇险,能够及时有效处置,伤亡不再继续扩大。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工贸企业要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现场作业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三是做好现场管理。严格实施作业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有限空间作业。作业前,应当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严格按照“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程序开展作业,监护人员应当对通风、检测和必要的风险管控措施逐项进行检查。发生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后,应当立即按照现场处置方案进行应急处置,组织科学施救。参与应急救援的人员未做好安全措施盲目施救的,监护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四、各级监管部门应如何推动《规定》落实?

《规定》是企业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和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为了让企业和员工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落实《规定》要求,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和水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通过加强宣传培训、开展帮扶指导、精准监管执法等措施,大力推动《规定》的有效落实。

一是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宣传培训。要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制作新媒体产品、邀请专家撰写解读文章、开展事故警示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宣贯培训,督促企业将《规定》的重点要求落实到岗位人头,做到应知尽知、应会尽会,不断强化企业责任意识,提升员工自我防护能力,让从业人员懂预防、会应急。

二是持续开展专家指导服务。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持续组织对重点地区开展帮扶,依靠专家力量对重点企业开展指导服务,更直接、更系统、更具体地帮助企业辨识管控有限空间风险、强化审批制度落实、规范现场作业管理,不断提升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

三是加强精准监管执法。应急管理部将加快制定发布有限空间重点监管目录,各级监管部门要对照重点监管目录,强化精准执法,突出涉及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风险的有限空间,聚焦监护人负责制以及作业审批、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配备等关键环节,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对存在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严格实施处罚。

来源:安全生产执法和工贸安全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