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关于切实解决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存在问题的通知
来源:学慧通 | 浏览量:917 | 发布时间:2020-03-24 | 专栏:考务信息
自2019年6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移交住建部门以来,在相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消防验收备案工作平稳有序、扎实推进;但也发现部分项目在验收备案过程中出现的常见问题。为切实解决问题,提高服务效能,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参建单位对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工作重视程度不高,存在侥幸过关心理;申报消防验收备案准备工作不充分,相关责任人员对业务不熟悉。(二)申报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申报材料虚假,与实际不对应。(四)项目不具备消防验收条件,如现场未施工完成、不具备联动测试条件等。(五)建设单位组织的自验不认真、不全面,自验报告存在伪造嫌疑。(六)设计单位随意变更设计内容,设计人员对图纸不熟悉、对验收过程中提出的隐患问题不重视、整改答复违反规范要求。(七)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八)监理单位未严格按照消防规范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九)消防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与现场设施情况不符,在消防设施施工未完善、系统调试未完成、联动功能无法实现等情况下仍出具结论合格的检测报告,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十)整改报告不能如实反映整改情况,验收过程中提出的隐患问题,虽经反复整改,仍不能满足规范要求。(一)充分认识消防安全的重要性。消防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清醒地认识到“安全就是效益”,牢牢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本着对社会、对公众负责任的态度,各单位要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提高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水平。(二)严格执行消防验收标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三)认真履行建设工程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规范、标准进行建设,对项目的消防施工质量负责。1.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2.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3.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4.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5.消防检测机构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一)优化服务。将进一步落实营商环境要求,全过程做好服务工作。积极提供前期咨询服务,设立专用咨询电话0532-85916523,让企业“少跑腿”;根据项目性质及企业需求,灵活安排验收时间,对于验收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全程提供咨询、对接、解答服务;同时针对备案抽查项目实行“秒办”。(二)诚信考核。将消防验收备案市场主体纳入信用考核体系,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强化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提高各方市场主体自控意识和自控能力,促进公平、公正、和谐有序的信用体系向纵深发展。(三)定期公示。针对消防验收备案过程中存在问题较多、有较大隐患的项目,我局将出具不合格意见书,定期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通报项目信息;同时对工程质量好的项目进行表扬。(四)告知提醒。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时,对常见问题提前告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醒反馈,对问题严重、存在重大隐患的项目,及时对参建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将按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