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的气体灭火系统主要有: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灭火系统、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其中,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依据是《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2010年版);后两种系统的设计依据是《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三种系统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依据是《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等学到综合能力课程相关内容时,老师会对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讲解。目前,同学们学习技术实务一定要看清楚问题,找准依据,精准记忆。下面把两本设计规范中几个比较重要的知识点对比总结如下。
适用范围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3.2.1 气体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 电气火灾;
2 固体表面火灾;
3 液体火灾;
4 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注:除电缆隧道(夹层、井)及自备发电机房外,K型和其他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其他电气火灾。
3.2.2 气体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 硝化纤维、硝酸钠等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2 钾、镁、钠、钛、锆、铀等活泼金属火灾;
3 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4 过氧化氢、联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火灾;
5 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2010年版)
1.0.4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0. 4.1 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1.0.4.2 液体火灾或石蜡、沥青等可熔化的固体火灾。
1.0.4.3 固体表面火灾及棉毛、织物、纸张等部分固体深位火灾。
1.0.4.4 电气火灾。
1.0.5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0.5.1 硝化纤维、火药等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1.0.5.2 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火灾。
1.0.5.3 氰化钾、氰化钠等金属氰化物火灾。
特别注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可以扑救部分固体深位火灾,而其他两种系统不能。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3.1.7 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2010年版)
3. 1. 5 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时,或者在48h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泄压口的设置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3.2.7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2010年版)
3.2.6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并宜设在外墙上,其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净高的2/3。当防护区设有防爆泄压孔时,可不单独设置泄压口。
特别注意: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没有此规定。
操作与控制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5.0.4 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大于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浓度)的防护区和采用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手动与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当人员进入防护区时,应能将灭火系统转换为手动控制方式;当人员离开时,应能恢复为自动控制方式。防护区内外应设手动、自动控制状态的显示装置。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2010年版)
6.0.3A 对于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应在其入口处设置手动、自动转换控制装置;有人工作时,应置于手动控制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