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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总监岗位未来3~5年将急缺!

来源:学慧通  |  浏览量:961  |  发布时间:2020-03-31  |  专栏:考务信息

《安全生产法》提及“安全总监制”,多地发文实施!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草案中有提到:“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另外,山东、江苏、湖北、深圳等地发文已经实行企业安全总监制。详情如下:

1、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20年2月1日起,在全省建筑施工领域推行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其中,安全总监为本单位副职级别,待遇要高于其他副职并单独发放岗位风险津贴。

2、2019年8月29日,湖北省安委会发布了“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安全总监制度的实施范围,安全总监的任职条件、任免及待遇。通知要求:本省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粉尘涉爆、涉氨制冷、船舶修造、航空航天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建立安全总监制度。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总监制度。

3、《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一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的分管负责人,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4、江苏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决定在我省重点行业领域试行安全总监制度。从业人员在100人及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矿山、建筑、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行业,以及粉尘涉爆、涉氨制冷、船舶修造等领域的企业应当试行安全总监制度。人数偏少、组织机构简单但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化工企业应当赋予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的职责。鼓励其他有条件企业实行安全总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