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新修订的《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共68条,立足体现新形势新要求和陕西特色,在2020版《条例》的基础上删除12条、新增21条、修改46条,把经过该省实践检验证明的有效措施,提炼固化上升为法规制度规范,通过对安全生产法进行补充、细化和量化,从领导体制、监管体制、基层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结合该省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做到制度设计来源于实践、服务于实践。
落实基本原则
《条例》有效承接安全生产法立法精神,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基本原则予以明确,增加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强化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明确了“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同时,对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三管三必须”原则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方面,《条例》突出压实属地监管与行业监管职责,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压实主体责任
《条例》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并专设一个章节具体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义务。在责任主体上,细化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责任人、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在制度保障上,对生产经营单位如何具体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制度构建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法律责任上,结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修订精神,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的赔偿义务,对原《条例》的处罚事项上调了罚款金额,切实保障了法制的统一。
《条例》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细化为“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检查、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危险作业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应急预案管理、事故报告和事故应急救援”等制度,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化为“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岗位从业人员等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通过落实这两项举措,推进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
在细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方面,《条例》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划定了50人以下、50人至300人、300人以上三个阶次,明确了每个阶次的人员配备要求,新增了高危行业“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要求“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同时,对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风险分级管控程序方法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原则,对重大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进行了细化,并进一步明确了危险作业、重大危险源等重点环节的管控措施。
明晰各方职责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及时确定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层面,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调处置机制,及时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将安全生产相关支出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单独列为一款,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得到有力支持保障。
在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层面,明确授予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权力。《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检查调阅资料、责令立即排除、及时报告监管部门等措施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将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范围。同时,明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条例》规定可结合实际赋予乡镇(街道)一定的行政执法权力。在满足“基层管理迫切需要、易发现易处置、专业要求适宜、能够有效承接”要求时,可以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采取“一镇(街)一清单”进行行政处罚权的下放,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强化落实监管职责
综合监督管理层面,《条例》在明确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内容的基础上,增加“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行业监管层面,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和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管和执法。在其他部门的保障责任层面,要求其他部门应当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行政许可等方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此外,《条例》还对各部门协作配合、联合惩戒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在协作配合方面,明确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对于涉及多个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互相配合,组织开展联合检查,避免重复检查”。在联合惩戒方面,明确4类虽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应当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具体的惩戒方式包含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等,目的是通过齐抓共管,有效震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