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等案,湖北公布5起“一案双罚”典型案例
来源:学慧通 | 浏览量:1780 | 发布时间:2023-12-25 | 专栏:考务信息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扎实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聚焦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采取跨部门联合检查、交叉执法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牢牢抓住“关键少数”,严格执行“一案双罚”,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现对安全生产领域“一案双罚”典型案例进行通报。一、武汉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等案武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武汉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情形:1.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2.未采取措施消除公司仓库7号库门前(爆炸2区)使用非防爆叉车等事故隐患;3.有毒气体报警探测器等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4.TK209碳九馏分进罐清洗有限空间作业未提供安全交底等。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存在下列违法情形:未有效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公司仓库7号库门前(爆炸2区)使用非防爆叉车等事故隐患。发现该公司重大危险源技术负责人刘某存在下列违法情形:1.未按《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规定组织开展公司重大危险源单元专项安全检查;2.日常巡查中没有排查出公司重大危险源监控装置不规范(摄像头未有效监控到危险物品储罐顶部)等多项安全隐患。处罚情况:武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二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人民币17万元罚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限期改正,处人民币3.5万元罚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责令公司重大危险源技术负责人刘某限期改正,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二、湖北进创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等案黄冈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北进创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情形:1.控制室等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2.可燃气体探测器等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郭某某对公司上述违法情形负有责任。处罚情况:黄冈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责令该公司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处人民币35万元罚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对公司主要负责人郭某某处人民币4万元罚款。三、湖北鑫耐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等案荆门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北鑫耐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情形:缺少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档案资料。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主要存在下列违法情形:1.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检查;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处罚情况:荆门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限期改正,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四、建始县盛大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涉嫌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等案恩施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建始县盛大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情形:四名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正在仓库进行烟花爆竹搬运作业。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存在下列违法情形: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操作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发现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徐某某存在下列违法情形:未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操作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处罚情况:恩施州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责令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限期改正,处人民币2.1万元罚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徐某某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1万元罚款。五、松滋市璐达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案荆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松滋市璐达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下列违法情形:1.三氯化磷产品管道处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2.三氯化磷车间一楼液氯汽化器安全阀处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3.三氯化磷车间二楼分馏塔爆破片处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翟某某存在下列违法情形: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处罚情况:荆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处人民币2.5万元罚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公司主要负责人翟某某限期整改,处人民币2.5万元罚款。注明“来源:XXX(非原创)”的作品或者标明媒体的新闻摘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并不代表本方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科普更多安全知识,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侵权请私信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