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应急管理厅发布了《浙江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通知,办法自2020年5月4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快来和小编一起看看吧......
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人力社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全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经商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同意,现将《浙江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自《浙江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施行之日起同步运行。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4月2日
浙江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应急〔2019〕8号)、《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经注册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或提供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按照专业类别进行注册。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四条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全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统一注册管理。
第二章 注册和执业
第五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第六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受聘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类岗位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七条 申请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的,应在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3年内通过浙江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管理系统)办理。超过规定时间申请初始注册的,按逾期初始注册办理。
申请人员登录浙江省应急管理厅网站,点击“网上办事”,进入注册管理系统;或者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进入“个人服务”职业资格栏目办理。
第八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变更注册或有效期满延续注册的,应通过注册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变更注册专业类别时,申请人应取得省人事考试院核发的相应专业成绩合格证明。
第九条 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时,应通过注册管理系统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注册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
(三)申请延续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需提交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注册管理系统受理注册申请后,省应急管理厅或其委托(授权)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注册的,由省应急管理厅核发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书);不予注册的,告知理由。
第十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技术;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
(四)安全评估评价、咨询、论证、检测、检验、教育、培训及其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专业类别可在相应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中执业。鼓励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到中小微企业执业。
各专业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业见附表。
第十一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在本人执业成果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关情况可供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和本人注册证书;
(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并获得相应劳动报酬;
(三)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形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参加继续教育;
(五)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三)维护国家、集体、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 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可视为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加强自律,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出租出借证书的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由省应急管理厅撤销其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在外省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人员申请在我省注册的,应参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后,按照本办法进行注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可凭上海市、江苏省相关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按照本办法直接注册。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即视其具备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中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4日起施行。
《浙江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由省应急管理厅、省人力社保厅联合印发,将于5月4日起实施,网上注册系统同步开通运行。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执行文件,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9年1月25日,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出台了《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应急〔2019〕8号),对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作出了规定。同时,明确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
根据相关要求,我省于2019年8月6日颁布了《浙江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浙应急人事〔2019〕91号),对全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了规范。12月14日,组织首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下一步组织成绩合格人员开展注册工作。因此,及时出台我省具体的注册管理办法,对规范注册工作具有实际意义。
二、制定依据
制定《办法》主要依据有:一是《安全生产法》;二是《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三是《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四是国家其他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注册专业。国家政策规定是7类,我省结合实际把专业类别调整为6类,分别是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删除了煤矿安全专业类别。
(二)注册条件。引用《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的注册条件,保持基本条件不变。同时,考虑到我省考试报名采取“承诺制”,在注册环节,对报名资格条件通过大数据平台无法查验的人员,需通过注册管理系统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有效期规定。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设定为5年,其年限与国家规定的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保持一致。
(四)申请注册时限。考虑初级、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资格衔接及知识更新需要,设定初始注册申请年限为3年。逾期的,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后方能申请初始注册。
(五)落实“最多跑一次”要求。创建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我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申请实行网上(掌上)办理,所有材料通过注册管理系统上传,后台数据库比对,方便群众办事。
(六)注册类别及有效期。国家对注册的类别规定有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鉴于延续注册和重新注册程序相似,提交的材料相同,我们把重新注册归入延续注册范畴。同时,我省将在注册证书上对此作出规范,对及时延续注册的注册年限进行顺延;对注册有效期满未及时注册的,失效期间不得执业;再次注册时,按照延续注册办理,但注册有效期从注册之日起算。
(七)执业范围。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范围参照了国家对中级设定的范围,对企业规模不作限定。同时,考虑到我省中小微企业较多,安全基础条件相对较差,《办法》鼓励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到中小微企业执业。
(八)能力认同。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认同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与《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一致。以此鼓励更多的人报考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九)跨区域认可。对在外省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的人员,如何在我省注册和执业,《办法》根据地域实行分类认同,并明确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