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深化消防执法简政放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消防便民、利民服务水平,参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度,是将办事程序由先检查后发证调整为先发证后核查,由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向场所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提出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消防救援机构一次性告知其申请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提供相关材料的,消防救援机构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下列场所: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二)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包括电玩城、网吧、台球厅等);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四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设置地点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修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修订)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等各项消防安全要求,并在使用、营业过程中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 第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通过政务服务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并通过《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需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检查的范围; (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检查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投入使用、营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申请材料; (四)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 (五)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六)消防救援机构确认申请人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程序、标准,整改期限,违诺失信行为等级划分标准,以及申请人解释、说明、申诉、信用修复的渠道。 第七条 申请人应对以下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明显与承诺不符的将被视同为“作出虚假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已认真学习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知晓《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满足并遵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各项消防安全要求; (三)所填报的基本信息、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完整; (四)遵守法律法规,场所所在建筑属合法建筑; (五)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消防救援部门告知的失信违诺惩戒措施;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签字(盖章)均系当事人本人真实意愿和亲自签署、用印。
第八条 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二)营业执照;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场所平面布置图; (六)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七)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 第(一)、(二)、(三)项材料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鼓励公众聚集场所组织员工通过“北京消防”官方微信公众号“消防培训”功能,进行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合格截图等记录可作为第(六)项材料。 第九条 依法不需要进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具有注册建筑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并签章的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 (二)场所所在建筑房产证或不动产登记证; (三)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检验合格报告、出厂合格证。 第十条 已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证》的公众聚集场所,仅变更场所名称或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应提交第八条第(一)(二)(四)(五)(六)(七)项材料,以及原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人线上可以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https://xfwsfw.119.gov.cn)申请,线下可通过场所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业务窗口或消防业务窗口提出申请,作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等材料。 第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0.5个工作日办结。依法予以受理的,直接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证》,并在线送达;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对到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对承诺已经符合消防安全许可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取得许可证即可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证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自作出许可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核查,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判定。 (一)对现场核查判定合格的单位(场所)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计划。 (二)对现场核查判定不合格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要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逾期不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撤销许可,并责令停止使用、营业。 第十四条 对于仅变更场所名称或消防安全责任人的,不再作为现场核查对象,直接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计划。 第十五条 现场核查具体办法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对现场核查判定不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救援机构将该单位(场所)安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行差异化信用管理,分为轻微违诺失信、一般违诺失信和严重违诺失信三种行为。 现场核查中,责令限期整改的,属轻微违诺失信行为,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只记录不公示;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属一般违诺失信行为,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为一个月,最长公示期为半年;提供虚假材料、逾期不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属严重违诺失信行为,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一年。公示期届满的违诺失信信息不再公示,未履行违诺失信惩戒的除外。 一年内,属同一单位(场所)申请人发生轻微违诺失信行为或一般违诺失信行为累计两次以上(含)的,按严重违诺失信情节实施惩戒。 第十七条 对于核查不合格的,在限期内整改后达到要求的,经申请人申请,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消防救援部门根据复查情况将公示期相应缩短至一至六个月,并将违诺主体信用修复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