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现做以下归纳总结
(1)营业厅、展览厅: 营业厅、展览厅不得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只能设置在二层或首层,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只能布置在首层。营业厅不得经营和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物品。 (2)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 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布置在首层或二、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当必须设在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²。 2)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 3)当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等灭火系统。 4)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3)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4)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二三四级,对应的层数321递减 4)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医院和疗养院住院部分设置层数 1)不应设置地下、半地下。可设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的首层或二层;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的首层。 2)相邻护理单元间的防火分隔: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为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为常开防火门。 (6)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 设置层数:可设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的首层或二层;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的首层。 (7)剧场、电影院、礼堂: 1)与其他部位防火分隔: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至少一个独立出口和疏散楼梯。 2)设置层数: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可设置在地下二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一、二、三层。三级耐火等级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3)观众厅布置:布置在4层及以上时,每厅面积不宜大于400m²,且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少于2个。 (8)老年人照料设施: 1)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它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 2)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²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3)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²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4)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活动场所设置在木结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5)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6)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9)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
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
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0)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
(11)消防控制室与消防水泵房:
(12)其他设备用房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