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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2020注安必考点之《安全生产法》!

来源:学慧通  |  浏览量:1486  |  发布时间:2020-09-02  |  专栏:考务信息

三大目标

  1)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生产;

  2)保护国家财产安全;

  3)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安监部门三大职权

  1)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单位不得拒绝;

  2)现场处理权,即对安全生产违法作业当场纠正权;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职权;

  3)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必须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被查单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须在15天日内作出决定。

四个责任对象

  1)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

  2)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

  3)从业人员责任方;

  4)中介机构责任方。

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4)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7)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企业负责人七项责任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从业人员八项权利

  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依法向本单位要求赔偿的权利;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七类违法处罚

  1)监督管理部门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监督管理人员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依法给予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安全评价、中介机构

  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4)单位实际控制者

  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单位主要负责人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生产经营单位(只罚款)

5万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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