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防护区的划分应根据封闭空间的结构特点和位置来划分;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
2. 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³。
3. 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m³。
二、一般规定
1.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其灭火剂设计用量,应根据防护区内可燃物相应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经计算确定。
2. 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
3. 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应按其中最大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确定。
4.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5. 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各管网上喷头流量均应按同一灭火设计浓度、同一喷放时间进行设计。
6. 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
7. 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三、耐火等级
1.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2. 全淹没灭火系统防护区建筑物构件耐火时间(一般为30min)包括:探测火灾时间、延时时间、释放灭火剂时间及保持灭火剂设计浓度的浸渍时间。延时时间为30s、释放灭火剂时间对于扑救表面火灾应不大于1min;对于扑救固体深位火灾不应大于7min。
四、泄压能力
1. 对于全封闭的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
2. 对于设有防爆泄压设施或门窗缝隙未设密封条的防护区可不设泄压口。
五、封闭性能
1. 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
2. 在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自动关闭。
六、不同系统防护区的设置
1.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
1)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2)对固体深位火灾,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3)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200Pa。
4)防护区用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中的防火阀,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5)当防护区内存有两种及两种以上可燃物时, 防护区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应采用可燃物中最大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
6)当防护区的环境温度超过100℃时 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在规范计算值的基础上每超过5℃增加2%。
7)当防护区的环境温度低于-20℃时 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在规范计算值的基础上每降低1℃增加2%。
8)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并宜设在外墙上,其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净高的2/3。当防护区设有防爆泄压孔时,可不单独设置泄压口。
2.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1)图书、档案、票据和文物资料库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10%。
油浸变压器室、带油开关的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9%。
2)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8%。
3)防护区实际应用的浓度不应大于灭火设计浓度的1.1倍。
4)在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8s;在其它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0s。
七、其他
1. 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
2. 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3. 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和出口,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
4.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5. 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每小时5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