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均来自:应急管理部官网。
一、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否可作为工程师职称申报高级工程师
咨询: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第十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各级别与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相对应,不再组织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可以聘为工程师,那么按照工程师职称为条件,可否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谢谢。
回复:您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三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即视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应急管理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分工负责解释。”有关职称事宜,详情请咨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制度何时公布
咨询:领导你好,2019年出台了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制度,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制度何时公布?
回复:您好!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相关政策出台时间待定。
三、安全工程系列职称评定问题
咨询:你好,我是本科安全工程专业毕业,当我毕业三年的时候考取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1、照目前的政策我是不是已经是中级职称了,还是要注册之后才算是中级职称,2、之前国家发文本科毕业5年才能评定中级,我算是正常晋级还是破格呢;3、辽宁省应急厅发文说注册四年以上可以评副高,那我本科毕业八年就可以评了,这样我算是正常晋升还是破格呢,谢谢
回复:您好!《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各级别与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相对应,不再组织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即视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详情请咨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执业问题
咨询:我目前工作所在企业为当地一家国企,合同关系为劳务派遣,在这家国企从2017年工作(安全员)至今,期间于2018年参考并于2019年获取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经企业领导同意,获准我在这家国企注册。但在注册过程中,因我的合同关系为劳务派遣,工资社保都由与这家国企签订协议的劳务派遣公司发出。请问,我可以这家国企单位进行注册吗?若否,若注册在派遣单位,是否也可以注安师名义在这家国企承担安全管理工作及相应责任
回复: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应注册在劳务派遣公司(社保缴纳单位)。注册后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在用工单位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在本人执业成果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关于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事宜
咨询:您好、根据我国职业资格证书目录,是有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的,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的内容,也有考试相关要求,但是目前广东省并未安排助理安全工程师考试事宜。同时我国是有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但是自2015年公安部发文暂停考试后,至今已过4年,仍未开始考试。身为安全生产从业者,因为学历问题,一直难以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回复:您好!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九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确定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宜请向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相关事宜。
六、注册安全工程师有没有执业印章
咨询:你好,请问注册安全工程师没有执业印章吗?建议能否像其他准入类专业一样下发执业印章或下发模板样式自刻?没有执业印章安全工程师在单位形同虚设一样。
回复:您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没有执业印章,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应急管理部核发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纸质或电子证书)。
七、非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工作考取注安能否注册
咨询:我是2013年考取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2010-2016年在企业从事安全管理工作,2016年到应急局下属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保障中心工作,由于2016年以后在非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导致注册安全工程师无法注册,想咨询一下,我们这种在非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工作,但是有考取了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的,能否注册,如果不能注册,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存在过期失效的问题。
回复:非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工作的人员不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注册条件,但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不会因未注册而失效。
“职业资格证书”哪些证书是国家认可的? 哪些资格证书已明确作废? 一、原有职业资格75%已取消,目前仅剩139项 2014年以来,国务院已取消434项职业资格,占总数的75%以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中,保留139项职业资格,该《通知》还特别强调三个“不得”。 1、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 2、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3、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严禁在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 二、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21项 涉及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共21项,建造师、建筑师、造价工程师等都在其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16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5项。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实施部门(单位) 资格类别 1 注册消防工程师 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2 注册会计师 财政部 准入类 3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 环境保护部 准入类 4 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 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 准入类 5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