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是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中比较重要的一部法。
2021年7月16日,应急管理部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具体内容小安整理如下文所示,快来一起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其中这些条款规定应该配备安全工程师,未按规定将面临罚款。
第二十七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