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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严防以安全执法检查名义乱罚款!整治运动式、逐利式执法检查!

来源:学慧通  |  浏览量:1176  |  发布时间:2021-12-30  |  专栏:考务信息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严防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名义乱罚款的通知   应急厅函〔2021〕323号


国家矿山安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部消防救援局,部机关有关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发布《关于河北省霸州市出现大面积大规模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的督查情况通报》,指出霸州市严重违反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政策要求,违规出台非税收入考核办法,组织开展运动式执法,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等多种名义,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手法五花八门,逐利特征明显,社会影响恶劣。应急管理部党委高度重视,立即作出部署,要求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严防逐利式执法检查,以高水平执法服务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践行初心使命坚持执法为民。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含矿山安监机构、消防救援机构,下同)要结合党史学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教育引导执法人员始终牢记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使命。要自觉对标“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四句话方针,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把执法为民贯彻落实到工作全过程,切实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党和政府公信力。
  二、立即排查整治运动式逐利式执法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监管执法工作进行全面摸排和自查自纠,对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问题要立查立改。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坚决杜绝“大呼隆、一阵风”等运动式执法,严防在发生事故后、未查明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对一定区域、领域的企业“一刀切”实施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严格落实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制度,严禁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罚没指标与所谓部门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等,坚决杜绝“为了处罚而处罚”“以安全检查执法名义实施摊派”等收费式的逐利执法。对与民争利、扰民渔利,侵害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对地方政府下达逐利式安全生产执法任务的,要及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三、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指导。要全面检查评估监管执法职责下放情况,决不能“一放了之”。特别是对赋权乡镇(街道)承担安全生产执法职责的,要充分考虑基层执法力量、执法人员业务能力等实际情况,定期对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一步规范日常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明查暗访、交叉互检等执法程序,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防止畸轻畸重。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严肃执法纪律,严禁超越法定职责和权限开展执法活动,严禁无证执法,严禁吃拿卡要,严禁简单粗暴,坚决遏制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种歪风陋习,切实维护执法队伍良好形象。
  四、以高水平执法服务高质量发展。要深入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建立科学高效执法检查模式,实行分类分级精准执法,抓准问题,有效督导,聚焦重点企业、重大隐患和第一责任人,以严格规范的执法强力推动企业人、机、环、管各要素的水平提升,切实防控重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应急管理部出台的各项便民利企政策措施,寓服务于执法之中,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中关于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的规定,组织专家提供安全咨询和指导,帮助企业防控风险、消除隐患,既不能以乱罚款破坏营商环境,也不能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名不执法、执法“宽松软”,要实现安全监管执法和企业生产经营的良性互动,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安全环境。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24日


中央重磅:凡没有法律依据的执法检查一律取消!解决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其中第(十五)条规定: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统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除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外由省级政府统筹本地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证件制发、在岗轮训等工作,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本系统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完善相关规范标准。统一行政执法案卷、文书基本标准,提高执法案卷、文书规范化水平。完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制度。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取消。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按照行政执法类型,制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全面严格落实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除有法定依据外,严禁地方政府采取要求特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行政机关内部会议纪要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相关阅读:形式主义式的隐患排查根本防不住事故,特别是监管部门主导的隐患排查。


1)突击式安全检查倒逼企业搞形式主义。


一人感冒大家吃药的监管模式已经烂熟于心,套路再熟悉不过。

按说各地在这件事上已经不用开会发文件了。

只要出了事故,监管部门早早做好了检查的准备,企业早早做好了迎检的准备。


而这时候企业会把迎检作为头等大事,

梳理制度,整理档案,完善记录……

做的更周密一点的,开个警示教育会、组织一次演练,领导带队检查……


绝大部分人的精力都用在了组织安全生产活动上,却没有心思没有关注安全生产本身,这个时候对作业现场的监督、管控不是加强了,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


但是,这些形式往往是检查的要点重点,甚至是工作亮点。

任何企业都会做,而且要做的完美。


2)隐患排查就是以“静态的点”搏“动态的线”。


政府监管部门或是其他外力开展的隐患排查,只能以某个具体时间点切入,了解当时当场的静态情况。


而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很长的线条,且是持续运动的。


以“静态的点”去发现“动态的线”上的隐患,局限性太大,偶然性太多。


比如检修作业,检查的时候碰上了可以查隐患,没碰上你就没法查。


而且有时候企业是能够掌握这个“静态的点”何时发生的,会尽全力呈现一个完美的“点”,尽量不给监管部门“添麻烦”。


3)不管出啥事故,都查灭火器。


事故以后的大排查大整治,是为了汲取教训,堵住事故暴露出的漏洞,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可有时候,事故原因还没找到,事故教训还没有出来,大检查开始了,为什么查,查什么都不十分清晰,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针对性。


因某个事故而组织的本应很有针对性的大检查,很快落入俗套,不管啥事故,不管啥行业事故,都查灭火器。


隐患一大堆,和事故教训沾边的没几个。这样的排查何以防住事故!


4)格式化八股化的事故调查有待改进。


对事故的调查和反思,甚至大众对事故的关注,更多集中在管理上和责任上。


技术层面的关注和反思不够。


事故调查报告在分析原因时,基本上是两个层面:作业人员违章为直接原因和主体责任不落实、风险隐患排查不到位、培训教育不到位等为间接原因。


格式化、八股化的调查报告,很难让人找到切入点去分析事故,除了后果惨痛,不知道该汲取什么教训,借此改进哪些方面。


这样的调查报告很难指导日常隐患排查,也难以推动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改进。


而规范标准不是来源于事故教训,不是用血的教训写成,靠专家在办公室讨论出来的规范标准如何能防住事故?


事故代价不能白付


事故发生后,无论是第一时间开展救援还是从严从实、从快从细调查事故原因都十分必要,但同时也不能忘记汲取教训、防患未然。安全事故发生地固然要全面排查、深刻反思,其他单位也不应置身事外。只有举一反三狠抓落实才能筑牢安全防线,防止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有没有落实到位,安全管理制度是流于形式还是落到实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做到位了没有,隐患排查有没有一处一处地细抠……说白了,安全防范工作不能流于形式,必须把工作做在前头、把功夫下在平时,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检查都要落到实处,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只有严在平时、动真碰硬、问题不整改到位绝不放过,才能有效杜绝隐患,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上有个海因里希法则,说的是在一件重大的事故背后必有29件轻度的事故,还有300件潜在的隐患。这些轻微的事故、潜在的隐患如不及时处理,就容易发生大灾祸。安全事故一再警示我们,祸患常积于忽微,必须以“一失万无”的谨慎确保万无一失的安全。不能一个安全隐患排除了,新的安全隐患又冒出来,更不能以发生事故的方式来发现隐患,那样的代价太沉重了。


来源:安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