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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3月1日起,该地消防设施维保必须由消防工程师实施!

来源:学慧通  |  浏览量:1066  |  发布时间:2022-03-01  |  专栏:考务信息

近期,上海市官方发布了《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快和小编一起来看看!

第十八条明确提出: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由注册消防工程师和具备相应消防职业资格的人员实施维护保养,而且这项规定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重点内容节选



第十一条(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

本市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加强对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监控信息的分析和应用,为火灾防控、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数据支持。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并将监控信息实时传输至本市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消防控制室管理)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有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单位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且每班人员不少于2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职业资格并持证上岗,遵守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熟悉消防控制室设备及其联动设施的功能,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

管理单位应当在消防控制室醒目位置,公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值班操作人员信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消防控制室醒目位置公示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从业人员、维护保养期限和范围等信息。


第十八条(维护保养要求)

管理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管理单位自行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的,应当配备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设备,由注册消防工程师和具备相应消防职业资格的人员实施维护保养,并每年形成一份书面结论文件。


管理单位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的,应当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明确维护保养责任期限和责任范围。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应当至少每半年形成一份书面结论文件。

第二十六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加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未按照要求实行消防控制室24小时2人值班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原文链接:
https://www.shanghai.gov.cn/xxzfgzwj/20220120/4d8749e73a9444199488b47a73b7de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