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意见结果反馈。
其中一条建议提及:
第十九条中“鼓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将此条中的“鼓励”修改为“应”。而住建厅表示与消防救援总队将在后续条例草案修改过程中充分考虑相关意见建议!
原文详情见下文
重点单位强配消防工程师
民心所向!
在2022年1月18日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发布的《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就提到:
消防安全管理人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将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意味着消防安全管理人即将强制配备注册消防工程师!
最近应急管理部发起的“两会微E案”投票活动中,也有一项提案涉及重点单位强制配备消防工程师。
提案内容
消防重点单位强配消防工程师意见频频出现在政策文件中,先收集意见,再落地强配政策。相信不久的将来,消防重点单位强配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政策将会真的到来,你准备好了吗?
关于公开征求《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意见的结果反馈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厅会同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起草了《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现将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范围
通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开征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时间自2022年1月18日始至2月17日止。
二、意见建议情况
公示期内,共收集到6条意见建议。
对第十三条中“县级以上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提出意见,认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会导致应急管理部门对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无法落实。
对第十五条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提出意见,认为在国家部委层面,已经实现了应急管理部门对消防救援机构的整合,但在省级以下的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仍是各自独立,应急管理部门无法对消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对第十九条中“鼓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将此条中的“鼓励”修改为“应”,理由为消防重点单位的火灾危害性更大,社会影响性更大,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对此类工作更为适用。并建议政府内部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提高个人持证数量。
建议将第八十条中“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改为“特殊建设工程”并按照新版《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前置条件进行修改。
对第八十六条中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提出意见,建议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
建议增加关于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的投诉处理流程和时限要求的条款。
三、相关反馈
我厅与消防救援总队将在后续条例草案修改过程中充分考虑相关意见建议,并在条例正式出台后,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工作。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