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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丨该地明确!消防机构每多聘请1名消防工程师,加5分!

来源:学慧通  |  浏览量:795  |  发布时间:2022-04-02  |  专栏:考务信息


​近日,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发布《北京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其中明确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聘请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在2人以上,每多聘请1人加5分!最多加50分!

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直接减100分!

早在之前,陕西省就推行过这个政策,具体请看:消防救援总队:一级消防工程师配备人数和消防机构分数相关!

具体详情如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市场秩序,增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市场诚信意识,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根据《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消防救援机构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信用评价、信用监管、信用公示、修复和信用惩戒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四条  倡导和鼓励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积极参加公益性消防技术服务以及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重要场所消防服务保障、消防行政管理辅助活动等。

第五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诚信建设和守信教育,健全内部诚信制度,提高诚信经营水平。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等级划分为优(A、A-)、良(B+、B、B-)、中(C+、C、C-)、差(D)四等九级。

第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采用积分制,分值由基础分、加分、减分构成,基础分为700分

第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等级根据评价周期内积分确定:
分值在900分以上的,评价为A级;
分值在850-899分的,评价为A-级;
分值在800-849分的,评价为B+级;
分值在700-799分的,评价为B级;
分值在600-699分的,评价为B-级;
分值在550-599分的,评价为C+级;
分值在500-549分的,评价为C级;
分值在450-499分的,评价为C-级;
分值在 350-449分的,评价为D级。

第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每个评价周期初始分值为700分,评价周期届满,积分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评价周期。
首次评价周期为评价标准发布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

第十条  在评价周期内,评价对象在重大火灾事故、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或被列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直接评定为D级并即时调整公布评价信息。

第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在市消防救援总队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向社会正式公布。

第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结果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消防救援总队提交异议申请。市消防救援总队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申请被采纳的,对评价结果进行调整。

第三章  信用等级积分

第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减100分:
(一)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出具虚假文件、失实文件的;
(三)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四)无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或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的;
(五)经火灾事故调查认定,对亡人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六)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
(七)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第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减50分:

(一)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

(二)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或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

(三)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

(五)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六)未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开展检测、维护保养、评估的。


第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减25分: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三)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四)未在经营场所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五)未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第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减10分:
(一)未将发现的隐患问题以书面形式告知委托人并制定整改方案的;
(二)未健全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三)未在“北京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备案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合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
(四)开展执业项目时指派的消防设施操作员低于两人的;
(五)开展执业项目时指派的消防设施操作员无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

第十七条  防技术服务机构聘请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在2人以上,每多聘请1人加5分,最多加50分;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6人以上(其中中级2人以上),每多聘请1名中级技能等级的人员加2分,最多加20分,每多聘请1名高级技能等级的人员加5分,最多加50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的认定数量为本年度执业人员执业时间跨度不低于6个月且执业不少于3个项目的人员数量。

第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执业活动中,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表彰的,每次对该机构加20分,最多加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