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分析分类工作始于美国,美国劳工统计局在1920年出版了《工业事故统计标准方法》。
1937年,此方法获美国标准正式批准,名为《搜集编制工业事故原因的标准方法》。在以后的应用过程中,这一方法又历经1941年、1962年、1969年、1973年和1977年的多次修订、完善,最后定为《记录工作中的人身伤害性质及过程的有关基础事实的记录方法》。
原国家劳动总局于1981年12月委托国家标准局制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局通过翻阅事故档案,结合国家伤亡事故统计制度的实施经验、我国事故调查分析规律,以美国标准的基本体系,参照日本并结合我国国情制订了伤害分析分类。其中扩充了不安全行为、不安全条件的内容,避免了原标准类别范围宽而笼统的缺点。最后编制而成《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
该标准认为事故分类是为安全管理部门制定的,是人为的分类,无客观技术标准。只要方法能够适应行政管理的需要,则证明此种分类是适用的。那么该分类的作用,就应是分类的原则。标准局认为事故严重程度分类应有下述作用:
1)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为便于区分事故之间严重程度、记录和汇报,每个事故应有个名称,且名称本身应能描述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程度。
2)应适应安全管理机构、监察机关管理权限。
鉴于上述作用,分为三类:
(一)轻伤事故;
(二)重伤事故;
(三)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大死亡事故;特别重大死亡事故。
该标准所指轻伤,是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重伤是指指相当于《标准》附录B1、B2、B3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表很长我就不截图了,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个工作日。
死亡是指损失工作日为6000工作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平均退休年龄和平均死亡年龄出来的。相应的死亡事故分类数字也单纯的定义为3、10、30。
(1)轻伤事故: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它是指导致受伤害者损失一个或个以上工作日而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事故
(2)重伤事故: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它是导致操作者的脑、眼、四肢、躯干等部位受到严重伤害而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事故。
(3)死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0~29人(含10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事故。
虽然这种方式只是单纯的一种划分,但对于伤亡事故的管理来说有积极的意义,根据不同严重程度死亡事故确定不同层次职能部门进行处理,明确了死亡事故的处理主体,分清了责任,强化了责任,对于调查了解死亡事故发生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安抚死者家属具有重要的作用。
但是以上分类方法根据伤亡的严重程度对以人员伤亡为主的事故进行的分类,没有考虑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为了综合考虑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伤亡与经济损失),为加强事故管理,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其中第三条规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条例》中没有死亡、重伤以及经济损失数值的具体换算关系,但是极有可能是根据GB6441损失工作日,结合当时的企业盈利水平等情况换算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