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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通知

来源:学慧通教育  |  浏览量:1158  |  发布时间:2019-07-10  |  专栏:考务信息
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南昌市、赣州市、宜春市、瑞金市、共青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精神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部署,现就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内部改造(含室内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管理,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方主体责任,科学规范审批流程,改革工作方式,将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内容,消防工程验收技术工作委托专业人员实施,建立专家技术服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管的管理体制,使简化审批与强化监管有效衔接,达到“改革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压实主体责任,提升服务质量”的目标。
二、具体工作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制度。消防设计必须由具备资质条件的工程设计单位承担,将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由建设单位委托符合条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包括消防设计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审查机构要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强化管理、压实审查人员责任,审查人员对审查结果负终身责任。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要控源头、严把关、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GA1290-2016)审查,对专业不全、缺消防设计专篇的消防设计文件不予承接。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提交申报材料包括: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详见附件1);
2、全套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施工图文件。
(四)主管部门受理特殊建设工程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消防设计文件是否合格,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消防设计要求等内容进行程序性审查,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详见附件2)。
(五)消防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环节。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的特殊建设工程和未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其他建设工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对新建扩建项目可以实行容缺后补机制。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将消防施工质量安全一并委托监理,将消防工程施工质量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内容。
(六)组建消防工程专家库。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管理工作,具有专业性较强的特点,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组建“江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与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撑。严格专家库管理,并建立专家库成员动态考核退出机制,将其工作质量与职业操守纳入诚信记录。
(七)消防产品、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规定依法必须进行进场复验的产品、材料,未经复验合格不得使用。
(八)工程项目或者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先组织消防工程竣工自验收;消防工程未经建设单位自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九)建设单位组织消防工程竣工自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室外消防车道已完成,永久性电源和水源已开通。
2、住宅小区或组团公共建筑中单体建筑验收时,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公共消防设施已施工完毕。
3、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消防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消防设施各个系统经建设单位验收全部合格,并提供消防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4、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消防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供消防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消防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5、设计单位对施工单位是否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进行检查,并提出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应经项目设计负责人和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6、消防设施各个系统检查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7、有完整的消防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以及完整的消防工程竣工图纸。
(十)消防工程竣工自验收合格后,特殊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申请消防验收应提交如下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详见附件3);
2、消防工程竣工报告、消防工程监理评估报告以及消防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3、消防工程竣工自验收意见书;
4、消防设施各个系统检查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5、审查合格的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电子图纸和资料等。
(十一)其它建设工程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应提交如下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申请表(详见附件4);
2、消防工程竣工报告、消防工程监理评估报告以及消防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3、消防工程竣工自验收意见书;
4、消防设施各个系统检查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5、审查合格的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电子图纸和资料等。
(十二)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备案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确定抽查项目名单,主管部门按10%的比例在监管系统中随机抽取,将抽取结果告知建设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告,被抽到的工程项目,由主管部门完成消防验收;未抽到的项目4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十三)主管部门组织消防验收工作。验收小组由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专家从“江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包含各个专业),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开展工作。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16),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内容进行验收。
按照验收职责要求,技术与操作技能性工作由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负责,并在相关文件签署意见,负终身责任。程序性审查工作由执法人员负责。根据验收结果,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详见附件5)。验收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主管部门应将验收意见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不合格的应列出原因,并责令建设单位改正,整改合格后建设单位应重新向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三、其他要求
(十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是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决定明确交给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必须承担的责任,要认真履职,做好服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积极争取经费保障,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有序推进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十五)建设单位对消防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消防工程质量负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工程质量纳入工程安全质量监管范围,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严格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按图审合格的图纸施工,严把消防产品材料质量关,强化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十六)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改革的宣传,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的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自觉推动参与改革工作。各地要及时协调解决推进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帮助解决的请及时报告。


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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