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面布置
1.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活动场所设置在木结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2. 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
3. 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组合建造。当符合下列要求时,汽车库可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的地下部分: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4.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②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③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④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⑤ 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 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6.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二、安全疏散
1. 托儿所、幼儿园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下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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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除托儿所、幼儿园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托儿所、幼儿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三、装修材料
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内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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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三级耐火等级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