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建筑类别 |
高层民用建筑 |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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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级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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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 |
一、二级 |
13 |
9 |
11 |
14 |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
一、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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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7 |
9 |
三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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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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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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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非高层:S=6+B1+B2(一、二级=0,三级=1,四级=3)
(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屋顶无天窗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6)相邻建筑通过底部的建筑物、连廊或天桥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7)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的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8)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上述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