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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 技术实务知识点考点梳理

来源:学慧通  |  浏览量:1229  |  发布时间:2017-11-06  |  专栏:考务信息



消防基础知识


本篇内容繁多,考分较少。考试约1-5分。邻近考试,分秒必争,四章内容通读一遍,不作复习重点。但以下梳理的考点,请务必掌握。



1、闪点越低,火灾危险性越大,反之则越小。闪点与可燃性液体的饱和蒸气压有关,饱和蒸气压越高,闪点越低。


2、根据闪点的高低,可以确定生产、加工、储存可燃性液体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别:闪点<28℃的为甲类;28℃≤闪点<60℃的为乙类;闪点≥60℃的为丙类。


3、气体燃烧方式分为扩散燃烧和预混燃烧;液体燃烧分为闪燃、沸溢和喷溅;固体燃烧分为:蒸发燃烧、分解燃烧、表面燃烧、烟熏燃烧(阴燃)、动力燃烧(爆炸)。


4、火灾的分类:

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通常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例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火灾。

B类火灾:液体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例如,汽油、煤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等火灾。

C类火灾:气体火灾。例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氢气、乙炔等火灾。

D类火灾:金厲火灾。例如,钾、钠、镁、钛、锆、锂等火灾。

E类火灾: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例如,变压器等设备的电气火灾等。

F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物油脂或植物油脂)火灾。


5、火灾的级别: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6、热量传递3种基本方式:热传导、热对流、热辐射。


7、在火灾过程中,烟囱效应是造成烟气向上蔓延的主要因素。


8、建筑火灾发展过程可分为:初期增长阶段、充分发展阶段、衰减阶段。


9、灭火的基本原理与方法:冷却、隔离、窒息(一般氧浓度低于15%时,就不能维持燃烧)、化学抑制(常见的灭火剂有干粉和七氟丙烷)。


10、生产、储存爆炸下限<10%的可燃气体的工业场所,应选用隔爆型防爆电气设备;生产、储存爆炸下限≥10%的可燃气体的工业场所,可选用任一防爆型电气设备。



建筑防火篇

本篇包含第二篇和第四篇的内容,主要梳理第二篇考点。第四篇以加油加气站、汽车库修车库和人民防空工程为主。这两篇合计约考50分左右,第二篇是复习重点,建议复习的时候结合《建规》及图示复习。



1、评定物质火灾危险性的指标:爆炸极限和自燃点是评定气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闪点是评定液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熔点和燃点是评定其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标志参数。


2、液体的生产和储存火灾危险性分类:闪点<28℃为甲类,闪点≥28℃且<60℃为乙类,闪点≥60℃为丙类。


3、气体的生产和储存火灾危险性分类:爆炸下限<10%为甲类,爆炸下限≥10%为乙类。


4、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该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5、民用建筑分类:往期必须掌握的技术实务计算题。


6、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的附加信息标识:示例:GB8624 B1(B- s1, d0,t1),表示属于难燃B1级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细化分级为B级,产烟特性等级为s1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0级,烟气毒性等级为t1级。


7、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8、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9、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等,应布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布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设施。

10、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11、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熟记口诀:139 1114 6798 10 12。


12、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和仓库内。


13、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4、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³。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5、甲类厂房宜采用单层,耐火等级为四级丁、戊类厂房应为单层。


16、甲类仓库、耐火等级为三级的乙类、丙1类仓库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丁、戊类仓库应为单层。


17、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表的要求,当建筑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18、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设置在单层建筑内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设置在

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


19、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符合规定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


20、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21、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22、防火墙是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少于3.00h的不燃性实体墙。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23.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24、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1)穿越防火分区处;

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25、划分防烟分区的构件主要有挡烟垂壁、隔墙、防火卷帘、建筑横梁等。其中隔墙即非承重、只起分隔作用的墙体。

26.录像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1.0人/㎡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0.5人/㎡计算。


27、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确定。


28、除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29、厂房的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0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0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0m。


30、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5人;

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

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

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


31、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

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5人。


32、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33、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34、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每座建筑或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2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35、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一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符合下列规定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

1)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2)建筑面积大于1000㎡ 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0㎡ 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1个;

3)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计算所需总净宽度的30%。


36、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场所:医疗建筑、旅馆、老年人建筑;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高层建筑的裙房;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1m且不大于33m 的住宅建筑,其疏散楼梯间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住宅建筑的户门为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37、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场所:一类高层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厂房;当地下层数为3层及3层以上,以及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


38、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可按5人/㎡计算。从首层到第一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大于50m。


39、建筑高度大于24m的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各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


40、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2)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0lx;病房楼和手术部的避难间不低于10.0lx;

3)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41.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42.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对于高度超过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少于1.5h,对于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对于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43.缓降器根据自救绳的长度分为3种规格。绳长为38m适用于6-10层;绳长为

53m适用于11-16层;绳长为74m适用于16-20层。


44.固定敷设的供电线路宜选用铜芯线缆。


45.阻燃电缆的性能主要用氧指数和发烟性两指标来评定,材料的氧指数愈高,则表示它的阻燃性愈好。阻燃电缆燃烧时的烟气特性可分为一般阻燃电缆、低烟低卤阻燃、无卤阻燃电缆三大类。


46.每一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16A,所接光源数不宜超过25个;连接建筑组合灯具时,回路电流不宜超过25A,光源数不宜过超过60个;连接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应超过30A。


47.建筑防爆的基本技术措施分为预防性技术措施(排除能引起爆炸的各类可燃物质、消除或控制能引起爆炸的各种火源)和减轻性技术措施(采取泄压措施、采用抗爆性能良好的建筑结构体系、采取合理的建筑布置)。


48.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49.爆炸性粉尘环境应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1)20区。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持续地、长期地、频繁地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

2)21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很可能偶尔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

3)22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一般不可能出现于爆炸性粉尘环境中,即使出现,持续时间也是短暂的。


50.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应按释放源级别和通风条件确定,对于爆炸性粉尘环境,其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按爆炸性粉尘的量、爆炸极限和通风条件确定。


5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库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52.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60kg/㎡。


53.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54.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


55.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大于100℃时,不应小于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不大于100℃时,不应小于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56.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当管道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竖向风管应设置在管井内。


57.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


58.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柴油发电机应采用丙类柴油作燃料,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60℃。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分隔;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9.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2)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

3)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60.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61.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

温材料完全包覆。除耐火极限符合有关规定的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外,当按有关规定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mm,其他层不应小于5mm。


62.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可采用B1级材料。


63.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64.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65.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66.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67.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和10m;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68.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


69.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70.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71.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³,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72.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应能每层停靠;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73.建筑高度大于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公共建筑,宜在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直升机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设置在屋顶平台上时,距离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不应小于5m;建筑通向停机坪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每个出口的宽度不宜小于0.90m;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其他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航空管理有关标准的规定。


7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等,应设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设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设施。


75.钢制储罐必须做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钢质储罐接地点沿储罐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30m,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装有阻火器的地上卧式储罐的壁厚和地上固定顶钢质储罐的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


76.甲、乙类油品码头前沿线与陆上储油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装卸甲乙类油品的泊位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陆上与装卸作业无关的其他设施与油品码头的间距不应小于40m。油品泊位的码头结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油品码头上应设置必要的人行信道和检修信道,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性的材料。


77.地铁防火设计中,地下的车站、区间、变电站等主体工程及出入口通道、风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地面出入口、风亭等附属建筑,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及高架区间的建、构筑物,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控制中心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78.地下车站站台和站厅公共区应划为一个防火分区,设备与管理用房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500㎡;地下换乘车站当共用一个站厅时,站厅公共区面积不应大于5000㎡;地上的车站站厅公共区采用机械排烟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其他部位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


79.地铁防火设计中,两个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在防火墙设有观察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防火分区的楼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


80. 隧道内应设置ABC类灭火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通行机动车的一、二类隧道和通行机动车并设置3条及以上车道的三类隧道,在隧道两侧均应设置灭火器,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4具;其他隧道,可在隧道一侧设置灭火器,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2具;灭火器设置点的间距不应大于100m。


81.一、二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三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82.LPG、CNG和LNG分别代表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


83.在城市建成区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CNG加气母站。在城市中心区不宜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CNG加气母站。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加气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但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


84.加油加气站内车道或停车位宽度应按车辆类型确定。CNG加气母站内单车道或单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5m,双车道或双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9m;其他类型加油加气站的车道或停车位,单车道或单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或双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6m。


85.加油加气站内的站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罩棚顶棚的承重构件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可为0.25h,顶棚其他部分不得采用燃烧体建造。


86.在城市中心区内,各类LNG加气站应采用埋地LNG储罐、地下LNG储罐或半地下LNG储罐。


87.加油加气站工艺设备应配置灭火器材,每两台加气机应配置不少于两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气机不足2台应按2台配置;每两台加油机应配置不少于两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1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具6L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应按2台配置。


88.设置有地上LNG储罐的一、二级LNG加气站和地上LNG储罐总容积大于60m³的合建站应设消防给水系统。一级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小于20L/s,二级站不小于15L/s,连续给水时间为2h。


89.火力发电厂主厂房(包括汽轮发电机房、除氧间、煤仓间和锅炉房),其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为丁级,要求厂房的建筑构件的耐火等级为二级。


99.火力发电厂主厂房集中控制室应有两个安全出口(当建筑面积小于60㎡时可设1个)。


90.地下变电站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防火分区面积可增大1.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91.当变电站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且建筑的占地面积超过3000㎡时,变电站内的消防车道宜布置成环形;当为尽端式车道时,应设回车场地或回车道。


92.地下变电站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地上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分完全隔开,且应有明显标志。地下变电站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


93.汽车库分为Ⅰ、Ⅱ、Ⅲ、Ⅳ类。Ⅰ类汽车库:停车数量大于300辆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的汽车库为Ⅰ类汽车库;Ⅱ类汽车库:停车数量大于150辆小于等于300辆或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 ㎡小于等于10000㎡的汽车库为Ⅱ类汽车库;Ⅲ类汽车库:停车数量大于50辆小于等于150辆或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 ㎡小于等于5000 ㎡的汽车库为Ⅲ类汽车库;Ⅳ类汽车库:停车数量小于等于50辆或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0 ㎡的汽车库为Ⅳ类汽车库。


94.修车库分为Ⅰ、Ⅱ、Ⅲ、Ⅳ类。Ⅰ类修车库:修车库车位数大于15辆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的修车库为Ⅰ类修车库;Ⅱ类修车库:修车库车位数大于5辆小于等于15辆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 ㎡小于等于3000 ㎡的汽车库为Ⅱ类修车库;Ⅲ类修车库:修车库车位数大于2辆小于等于5辆或总建筑面积大于500 ㎡小于等于1000 ㎡的修车库为Ⅲ类修车库;Ⅳ类修车库:修车库车位数小于等于2辆或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 ㎡的修车库为Ⅳ类修车库。


95.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96.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97.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当修车部位与相邻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


98.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对于单层或设置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99.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计算。Ⅰ、Ⅱ类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 Ⅲ类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


100.除敞开式汽车库外,Ⅰ类汽车库、修车库;Ⅱ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修车库;Ⅱ类高层汽车库、修车库;机械式汽车库,以及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1.洁净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02.电子信息机房分为A、B、C三级。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及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机房为A级。电子信息系统中断将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或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机房为B级。其余类型的机房为C级。


103.信息系统机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A级或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于其他建筑物内时,在主机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04.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障人士活动场所。医院病房以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人防工程内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105.人防工程内地下商店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


106.人防工程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应大于500㎡。当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水泵房、污水泵房、水池、厕所等无可燃物的房间,其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


107.人防工程位于防火分区分隔处安全出口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当使用功能上确实需要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在其旁设置与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走道相通的甲级防火门。


108.人防工程中使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分隔。


109.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13m,广场内疏散区域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