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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系统的备用量总结

来源:学慧通  |  浏览量:1472  |  发布时间:2017-11-08  |  专栏:考务信息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每种型号均不得少于10只。(6.1.9)

各种不同规格的喷头均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品,其数量不应小于安装总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不应少于10个。(8.0.9-5)

条文依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2细水雾灭火系统

设计要求:细水雾灭火系统应按喷头的型号规格储存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小于相同型号规格喷头实际设计使用总数的1%,且分别不应少于5只。(3.2.6)


验收要求:不同型号规格喷头的备用量不应小于其实际安装总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数不应少于5只。(5.0.8-1)

条文依据:《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



3水喷雾灭火系统


水喷雾灭火系统不同型号、规格的喷头的备用量不应小于其实际安装总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数不应少于5只。(9.0.12-3)

条文依据:《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2014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不同类型的探测器应有10%但不少于50只的备品。(6.2.6)

条文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5灭火器

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5.1.2)


条文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