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范要求:每个防火分区,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满足一定条件者,可以只设一个安全出口,详见规范要求。)
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处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不能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2、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
3、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其按本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建筑各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按照本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
b1+b2≤防火分区一所需疏散总净宽度*0.3,a1+a2≥防火分区一所需疏散总净宽度*0.7
a3+a4≥防火分区二所需疏散总净宽度+(b1+b2)
a1+a2+a3+a4≥该层疏散所需总净宽度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和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
1、地上的厂房和仓库不存在安全出口借用的情况;
2、与公共建筑不同的是,地下的厂房(仓库)防火分区之间可以互相借用;
3、没有借用疏散宽度的规定;
4、甲、乙类厂房和仓库不允许布置在地下,因此不存在安全出口借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