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防法》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如下界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2009年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1)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2)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3)国家机关;
(4)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5)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6)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信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7)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8)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9)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10)重要的科研单位
(11)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