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 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3.1.5条文说明:多年来对各类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实际运行情况以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检验结果统计分析表明,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控制和信号模块的地址总数量,应控制在总数低于3200点,这样,系统的稳定工作情况及通信效果均能较好地满足系统设计的预计要求,并降低整体风险。
目前,国内外各厂家生产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每台一般均有多个总线回路,对于每个回路所能连接的地址总数,规定为不宜超过200点,是考虑了其工作稳定性。另外要求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地址总数宜留有不少于其额定容量的10%的余量,主要考虑到在许多建筑中,从初步设计到最终的装修设计,其建筑平面格局经常发生变化,房间隔断改变和增加,需要增加相应的探测器或其他设备,同时留有一定的余量也有利于该回路的稳定与可靠运行。
本条主要考虑保障系统工作的稳定性、可靠性,对消防联动控制器所连接的模块地址数量作出限制,从总数量上限制为不应超过1600点。对于每一个总线回路,限制为不宜超过100点,每一回路应留有不少于其额定容量的10%的余量,除考虑系统工作的稳定、可靠性外,还可灵活应对建筑中相应的变化和修改,而不至于因为局部的变化需要增加总线回路。
对此条规范的争议在于:每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控制的3200点设备总数,每台消防联动控制器所控制的1600点设备总数,需要留有10%余量吗?
理解:
1、表面看起来,规范及条文说明只是针对每一总线回路作出留余量的要求,对于每台控制器地址总数并没有作此规定;
2、每一报警总线回路和每一联控总线回路,留10%余量不接入设备,那么在计算所需火灾报警器台数时需要考虑这10%余量吗?结合条文说明,余量点数是为了留给可能增加的设备,就是说现在没有接入设备,但得当成已被使用了;
3、假如一座建筑正好1600个设备需要接入,那么需要几台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每一总线回路接入100*0.9=90点,余量10点也需计入设备点数。那么1600/100=16条总线回路,但实际接入设备90*16=1440点,尚有160点需要接入,1台控制器不够,至少需要2台。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虽然规范没有对每台控制器留有余量作出规定,但是在计算控制器所需台数时,每台控制器应随着每一总线回路而留有10%的余量来计算,才能达到规范留余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