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面布置
1. 商店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
2. 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
3. 营业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二、防火分区
三、地下商业建筑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的区域。
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隔后的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室外开敞空间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
2)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内应设置不少于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当连接下沉广场的防火分区需利用下沉广场进行疏散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室外开敞空间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3)确需设置防风雨篷时,防风雨篷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间地面面积的25%,开口高度不应小于1.0m;开口设置百叶时,百叶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百叶通风口面积的60%计算。
2. 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
2)防火隔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不同防火分区通向防火隔间的门不应计入安全出口,门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4m。
4)防火隔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3. 避难走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走道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2)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置1个直通地面的出口。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3)避难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4)避难走道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 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6.0㎡,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避难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4. 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注: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的区域以后,仍需满足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要求,应按规范要求划分防火分区。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不应大于2000㎡。
四、人防工程中的地下商店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2.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3. 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可选择下列防火分隔方式: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下沉式广场应规范规定。
2)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并应符合规范规定。
3)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应符合规范规定。
4)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